赵某敲诈勒索案 ——依法惩治通过网络敲诈勒索民营企业的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2019年以来,被告人赵某利用自己经营某网站的影响力,伙同叶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以控告举报、违法曝光的方式,威胁多名企业经营者,迫使其缴纳“协商费”“宣传费”用于删帖或避免发帖。
赵某等人对一些沙场、混凝土搅拌站、石子厂等企业进行拍照,以环保不合格进行曝光为由勒索财物。当遇到不愿支付财物的企业、个人时,赵某便在自己运营的某网站上发布有关该企业、个人的不实网络信息,并进行炒作,形成网络热度甚至网络舆情,迫使这些企业、个人支付,进而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赵某先后实施敲诈勒索24人25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1万元。案发后,赵某等人全额退赃退赔。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伙同叶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依法惩处。赵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针对企业和企业家敲诈勒索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利用网络制造、散播谣言或者负面信息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企事业单位的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以赵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假借“媒体工作者”的身份,采取“软暴力”手段对特定企业先后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营商环境。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对企业造谣抹黑、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划定行为红线,形成有力震慑,彰显了司法机关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