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申请立案监督案

      【关键词】

  串通投标 立案监督 调查核实权 撤销行政处罚

  【要 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时,应依法全面行使调查核实职能,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监督立案;对确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加强释法说理,及时答复申请人;对调查核实中发现的行政违法线索,应依程序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经审查确实有证据证实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及时向行政机关通报情况并监督纠正,为企业发展纾困解难。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系某央企下属子公司,注册经营地位于江西省。2024年9月,某建筑公司陆续收到江西省多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发出的《串通投标行政立案通知书》。其中,某地住建局拟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60万余元,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8万余元。某建筑公司为此全面开展自查,并确认从未在该地参与任何工程投标活动,经向相关部门查询,发现公司名下多出一个用于投标的由认证机构签发的数字证书副锁,办理地为上饶市,公司怀疑系他人在上饶市伪造了数字证书副锁,并冒用本公司名义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上进行串通投标活动。2024年9月24日,某建筑公司以其被伪造投标数字证书为由报案,侦查机关未予立案,也未作书面回复。2024年12月,某建筑公司认为侦查机关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进行刑事立案而未立案,遂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西省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高位统筹,以检察一体化激活监督动能。江西省检察院将该案作为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重点案件,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程督导,统筹协调公安、住建、监狱管理等部门,有效破除跨区域调查取证、提审讯问、跨部门协作等梗阻。2025年1月23日,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信州区检察院)依法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规范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同年1月26日,侦查机关回复其不予立案的依据:一是无法确定具体犯罪嫌疑人;二是无法排除某建筑公司实际参与投标的可能;三是上饶市信州区仅系被伪造数字证书副锁经办公司所在地,无法认定为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住所地,管辖权存在争议。为此,江西省检察院组织三级院共同研判分析认为,涉案数字证书副锁办理地、部分涉案项目实施地均在信州区,当地侦查机关依法具有案件管辖权。同时,根据现有线索可推定某建筑公司具有较大可能被冒名投标,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工作指引》等规定,应依法开展调查核实。

  (二)调查核实,以实质化取证还原案件真相。为破解侦查瓶颈、查清核心事实,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通过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一是某建筑公司未参与涉案投标行为。一方面,通过向某建筑公司数字证书锁管理部门、法务部门等人员了解情况,该公司数字证书主副锁均统一保管于外省总部,且在江西省内最后一次投标时间为2020年6月,并且仅使用纸质标书进行现场投标,与涉案项目网上投标形式及2023年2月的投标时间明显存在矛盾。另一方面,通过对以某建筑公司名义使用数字证书副锁投标项目的标书进行审查,发现标书上所使用的印章系其他公司印章,进一步确认投标行为并非建筑公司所为。二是核实被冒名投标可能性。检察机关根据数字证书副锁办理流程、权限及网络投标程序,确认数字证书副锁具有在交易平台下载、制作标书的权限,但进行网上投标时需数字证书主锁授权确认。通过走访数字证书管理机构、交易平台的开发与维护公司及部分涉案项目招标单位,调取以建筑公司名义投标的所有电子标书,查明交易平台在接收投标文件时,只审查是否有数字证书主锁盖章确认,不审查主副锁是否一致,故存在伪造数字证书副锁被用于冒名投标的可能。三是全面查明数字证书副锁被伪造事实。检察机关通过核查涉案数字证书副锁代办人陈某某循线锁定委托代办人李某某,并查明其因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正在景德镇监狱服刑。经江西省检察院协调,信州区检察院会同侦查机关,赴景德镇提讯李某某,查明其于2022年11月受某身份不明人员委托,在信州区伪造了某建筑公司的印章,之后又利用其伪造的印章制作相关材料,通过中介陈某某在江西上饶成功办理数字证书副锁,并将伪造的数字证书副锁交予该身份不明人员。因法院已对李某某伪造某建筑公司印章等行为作出判决,该案确不符合立案条件。2025年4月,检察机关向某建筑公司回复立案监督结果并释法说理。

  (三)刑行协同,接续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坚持全链条监督,信州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调取的某建筑公司“被冒名投标”相关材料内部移送该院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某建筑公司并无行政违法事实,某地住建局拟对其行政处罚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相关规定,2025年7月,信州区检察院主动赴某住建局通报调查结果,移送伪造印章供述、数字证书锁办理记录、生效裁判文书等全套证据材料,围绕数字证书锁功能、冒名行为责任划分、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等问题充分沟通协商,指出涉串通投标行为非某建筑公司所为,其系被冒名并无过错,不具备行政处罚责任主体要件,建议应当不予行政处罚。2025年8月,某地住建局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原拟对某建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合计168万余元的罚款决定。同时,江西省内其他住建局亦相继终止立案、不予处罚。

  【典型意义】

  (一)充分调查核实,高质效开展法律监督。对于侦查机关不立案案件,检察机关要充分行使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调取相关书证等各项职能,加强调查核实,立足于最大限度还原客观事实,着力于依法开展法律监督,着眼于高质效达成监督效果,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二)依法一体履职,强有力护航企业发展。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刑事立案监督中,对于企业立案监督诉求虽不能实现但确有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违法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时,应及时将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对于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对企业作出的处罚决定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强化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查明的客观事实,并移送相关线索和证据材料,依法提出纠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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