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职务侵占审判监督抗诉案
【关键词】
职务侵占罪 审判监督 境外取证 一案多查
【要 旨】
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判决,依法提起审判监督抗诉,在案件再审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调取使用境外证据,落实一案多查、深挖职务犯罪线索,通过充分履职推动抗诉案件顺利改判,发挥检察监督效能,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0年间,杨某某利用担任某港资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职务便利,在经某咨询公司介绍与某单位房地产项目合作洽谈过程中,借助某咨询公司索要项目介绍费的契机,向某房地产公司隐瞒真相,通过签订商业咨询协议的方式,虚增咨询合同标的额、虚构业务名目,致使某房地产公司对外支付9540万元资金,其中某咨询公司实际获得3000万元,其余6540万元被杨某某非法占有。后因该房地产项目最终未达成合作,房地产公司经审核发现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相关合同签署及付款存在问题,并要求杨某某追回公司已付资金,但杨某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致使公司资金无法追回。
2013年4月,某地产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北京市公安局于当月立案侦查,并对杨某某刑事拘留。2014年1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北京市检三分院)对杨某某批准逮捕。同年4月,北京市公安局将本案向北京市检三分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5月,北京市三分院将案件移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朝阳区检察院)办理。同年11月,朝阳区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2015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后杨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原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7年5月,法院依法作出重审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八万元。杨某某再次上诉,二审法院以挪用资金罪改判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2023年12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京市检察院),对二审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法)提出抗诉。后北京市高法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二中院)对该案再审。2025年9月,北京市二中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原重审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八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依法提起抗诉。原二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市检察院受理某房地产公司刑事申诉案件。检察机关通过讯问原审被告人、询问证人、查阅案卷材料等方式实质化审查案件,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杨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原二审判决确有错误。经北京市检察院检委会审议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北京市高法提出抗诉,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依法发回重审。
(二)境外补证夯实证明体系,一案多查深挖职务犯罪。本案再审阶段,杨某某提出其6000余万元非法获利均系境外股票分红及交易获利等新辩解,对职务侵占罪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犯罪构成的认定产生影响。为查明案件事实、夯实证明体系,检察机关赴境外依法调取补充本案证据,有力驳斥杨某某的辩解。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落实一案多查,审查发现二审改判过程异常,顺线发掘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并最终立案侦查,有力维护司法公正。
(三)依法平等保护化解矛盾,高质效履职回应各界关切。检察机关通过高质效审判监督促使二审成功改判,依法严惩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有效回应被害单位、人大代表等社会各界的关切,成功化解被害单位涉诉信访矛盾,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典型意义】
(一)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与矛盾化解并重。检察机关应敢于、善于运用刑事抗诉手段,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纠正涉企错误刑事裁判,依法打击涉企犯罪,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通过高质效开展审判监督工作,回应被害企业及相关方面诉求的同时,实现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
(二)积极探索境外补证,推动涉外司法实践。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境外取证的有效路径,针对不同类型案件、不同法域特点,制定差异化的取证策略,认真研究不同法域证据规则差异,通过有效转化境外证据,保障案件妥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