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某等人职务侵占、 陈某某等人盗窃 温某某等人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系列案

    【关键词】

  职务侵占罪 盗窃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外资企业 分层分类处理

  【要 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中,应坚持内外资企业同等保护,强化立案监督,积极引导侦查取证,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实现全链条打击,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对于团伙型犯罪,要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案人员实行分层分类处理。办案中发现涉案企业存在经营管理漏洞的,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堵漏建制,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珠海某电器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器公司)成立于1990年,主要业务为生产电动剃须刀、电动牙刷等日用电子产品,系荷兰某知名外企在华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之一。

  2016年至2023年,为牟取非法利益,某电器公司运营总监、高级供应链经理赖某某、车间工人邓某某等48名公司人员相互勾结串通,形成若干相对固定犯罪团伙,利用各自职务或者工作便利,采取虚报冒领、虚假报废或秘密窃取等手段,非法侵占、窃取某电器公司生产的电动剃须刀、电动牙刷等产品及相关零配件、耗材,并陆续销赃给温某某、康某某等21名收赃人员,累计涉案金额达1亿余元。经查,赖某某利用分管仓储等职务便利,指使仓库主管孙某将价值1000余万元的电动剃须刀、电动牙刷等产品从仓库分批运出后,通过下属邱某某销赃给黄某某,获利690余万元;邓某某伙同领班艾某某、李某某等10人组成两个团伙利用物料申领审批权限,虚报冒领锡焊线,在运出公司后销赃给温某某,获利690余万元;邓某某另与仓库管理人员任某某等18人达成合作,其通过低价收购任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窃取的价值2100余万元的电动剃须刀、电动牙刷产品及配件,后再转售给康某某等16人的方式赚取差价;工程部实验室测试员罗某甲等3人利用领用、搬运物料的职务便利,窃取价值500余万元的电动剃须刀、电动牙刷及配件后,销赃给邓某某等5人;仓库拆料组人员陈某某与仓库上料组人员罗某乙等人共谋,在仓库操作员离开时进入操作台虚增电动牙刷头的出库数量,再安排拆料组人员王某某、上料组人员李某某等人将价值150余万元的电动牙刷头偷运出公司后由陈某某销赃给康某某。

  2022年12月至2024年11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湾区检察院)对犯罪情节严重及“零口供”或有串供行为的赖某某等18人依法批准逮捕,对犯罪情节较轻或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李某某等11人依法不批准逮捕。为减少企业损失,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人员的房屋、股票、存款等财物共计价值1500万余元。

  2023年7月起,金湾区检察院先后以被告人赖某某等19人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陈某某等5人犯盗窃罪、被告人温某某等11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分别判处赖某某等35人有期徒刑八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一审宣判后,赖某某等8人先后提出上诉。2026年4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对赖某某有期徒刑八年的判决,责令赖某某退赔被害单位某电器公司597万元。其他7人二审裁判也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立案监督深挖关联犯罪,引导取证夯实证据链条。2022年11月,侦查机关以陈某某等4人涉嫌盗窃罪提请金湾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审查逮捕期间,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某电器公司多名员工有窃取、侵占公司财物的犯罪嫌疑,且作案方式各不相同,遂针对不同团伙向侦查机关制发《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份。在后续办案中,通过审查涉案人员聊天记录、物品交易价格、资金流水等证据材料,发现下游收赃人员康某某、温某某等人长期大量收购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的物品,交易金额巨大、交易频率高,且在相关案件中仅作为证人身份提供证言,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上述人员明知涉案物品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并转卖,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按照收赃渠道向侦查机关制发《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4份,监督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确保全链条打击上下游犯罪。至2024年4月,侦查机关共立案39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8人,另有9名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办案期间,金湾区检察院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定期与侦查机关召开案情分析会,引导全面侦查取证。一是全面提取电子数据。督促侦查机关对90台涉案电子设备中的电子数据依法提取和固定,恢复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资金往来等关键信息,破除各行为人单线联系、隐蔽作案的侦查障碍。二是系统收集书证材料。收集涉案人员履职文件、岗位职责、劳动合同等书证,查明各行为人的身份职责和地位作用;调取单位物料流转签批单、出库记录、报废审批单等书证,还原物料异常报废、申领等流程,锁定利用职务便利的关键证据。三是穿透审查资金流水。对300余个涉案账户的资金流水进行全面审查,逐笔核对物料出入库记录、流转凭证、寄递资料,查明犯罪数额及销赃获利情况,分析异常资金往来规律,为打击犯罪提供证据支撑。

  (二)精准指控犯罪,分层分类处理。一是全面分析涉案人员职责身份、作用地位,准确把握“工作便利”与“职务便利”异同,准确区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对长期与涉案公司员工合作、定向收购赃物的收赃、运输人员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做到罚当其罪。二是构建立体化印证体系,突破“零口供”。针对赖某某等人归案前与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归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况,检察机关以客观证据为主线、以资金穿透为突破口、以瓦解“攻守同盟”为补充,构建了“客观行为、隐蔽手段、非法收益、同案指认”的四维印证体系。庭审期间,讯问策略得当、证据出示体系严密、论证逻辑严谨,全面驳斥被告人无罪辩解,有力指控犯罪,取得良好庭审效果。同时,因本案涉及上下游犯罪71人,涉案金额大,案情复杂,金湾区检察院根据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制定分层分类处理方案。对于主观恶性较大的团伙主犯、关键人员赖某某、邓某某等人,依法从严打击;对作用较小的涉案人员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释法说理,促使50余人退赃退赔共计710万余元,最大程度挽回企业经济损失。对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16人建议适用缓刑,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14人建议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制发检察建议,促进综合治理。一是主动走访涉案企业,向企业反馈办案中发现的经营管理风险隐患,共同探讨加强风险防控措施,明确整改方向。二是梳理总结关键问题,制发检察建议。针对关键岗位选人用人不当、财物监管制度不健全、法治教育缺位等问题向企业制发检察建议,帮助堵塞管理漏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企业根据检察建议内容,通过完善落实物料领用、流转、报废、盘点及人员安防管理等八项制度,生产物料损耗率从30%大幅下降至3%,提振了企业投资信心,2025年增资近亿元扩充6条生产线,年产值预计增加6亿元。

  【典型意义】

  (一)同等保护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源头治理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外商投资是参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推动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注重同等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积极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经营的安全感和信心。在办案中应注意发现总结涉案企业管理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企业堵漏建制,降本增效,助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坚持全链条打击犯罪,依法分层分类处理。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应注意深挖上下游犯罪线索,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全链条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涉案人员较多的涉企案件,应根据人员地位、作用、主观恶性、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情况等区别对待,分层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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