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孙某等7人合同诈骗 挪用公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延边刑事律师5个月前 (05-19)法治资讯89
      【关键词】 合同诈骗 一货多卖 非法占有目的 追赃挽损 【要 旨】 检察机关办理大宗贸易领域“一货多卖”类案件时,应充分发挥一体履职优势,强化引导侦查与证据审查,及时收集、固定关键证据,严格区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界限。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同步推进全流…

      【关键词】

  合同诈骗 一货多卖 非法占有目的 追赃挽损

  【要 旨】

  检察机关办理大宗贸易领域“一货多卖”类案件时,应充分发挥一体履职优势,强化引导侦查与证据审查,及时收集、固定关键证据,严格区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界限。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同步推进全流程追赃挽损,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服务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健康有序发展。

  【基本案情】

  自2011年4月起,陈某在上海先后控制4家贸易公司,开展铝锭现货贸易。因经营亏损,2017年陈某雇佣孙某担任总经理,扩大铝锭期货与现货贸易,并开始“一货二卖”。后因对市场行情误判,经营亏空持续扩大。2018年11月起,陈某伙同孙某在明知实控公司已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注册并实控5家贸易公司及收购2家仓储公司,安排赵某担任实控的宁波港某仓储公司负责人,并与外地仓储公司负责人(另案处理)合谋,实施铝锭“一货多卖”。陈某、孙某以支付约15%保证金等为诱饵,以宁波港某仓储公司等仓库存储的铝锭为标的,通过赵某、董某某、严某某、张某等人出具虚假提货单、入库单等单证,骗取客户货款,用于弥补亏损、期货投机及个人高消费等事项。截至2022年5月案发,陈某、孙某等人通过“一货多卖”方式,造成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国有企业等41家单位实际损失68亿余元。

  另查明,2020年1月至案发,陈某、孙某伙同潘某某(另案处理)挪用某国有投资公司7355万余元资金进行铝锭期货交易。2021年6月至案发,陈某伙同赵某在公司铝锭仓储经营业务中,给予某贸易公司总经理助理汪某铝锭过户费回扣共计42万余元。

  2022年5月,宁波港某仓储公司的货主单位因未能提取存储的铝锭而报警,后宁波公安机关对陈某、孙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2023年7月,公安机关以陈某、孙某等6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宁波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1月至3月,检察机关以陈某、孙某等6人犯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汪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其追加起诉。同年5月至12月,检察机关分别以陈某、赵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陈某、孙某犯挪用公款罪补充起诉。

  2025年2月至4月,一审法院对陈某以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孙某以合同诈骗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万元;对赵某、董某某、严某某、张某、汪某依法作出相应判决。陈某、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5年8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上下联动履职,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案发后,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宁波市检察院)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镇海区检察院)迅速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受邀介入引导侦查后,围绕交易模式、案件定性、资金流向等关键问题,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调取涉案公司财务账册、合同、提单等客观证据,恢复涉案人员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查明交易模式,为案件准确定性夯实证据基础。为防止涉案财产被非法转移,引导侦查机关及时控制涉案企业财务人员、货物及相关电子设备,调取铝锭仓储数据,同步理清涉案企业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账目,为后续追赃挽损奠定基础。

  (二)抓关键解难题,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本案时间跨度长,涉案企业从正常经营逐步演变为“一货二卖”,最终通过控制仓库实施“一货多卖”。为精准指控犯罪,宁波两级检察机关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点。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正常市场经营中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关键,也是此类案件办理的难点。检察机关在全程跟进财务审计、全面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查实2018年11月,陈某等人在明知经营亏损、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将收取的1.3亿余元货款用于收购相关仓储公司,通过控制贸易及仓储公司,采用伪造单据、锁定合同、错开被害企业盘库时间等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大规模实施“一货多卖”,据此认定陈某等人在2018年11月开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严格审查资金流向,认定其无实际履行能力。经对期货账户、银行账户、公司财务账册内资金去向的依法审查,查实2018年末至案发,陈某的实控公司负债从4900余万元不断扩大至22亿余元,长期处于资不抵债状态,期间仍通过“高买低卖”等方式收取大量货款用于弥补公司亏损、购买期货及个人高消费,客观上已不具备向被害企业交付铝锭的履行能力。据此,认定陈某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无实际履约能力,依法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三是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陈某自2018年11月后实控多家仓储及贸易公司,上述公司设立后主要从事犯罪活动,收益亦归陈某等个人支配,不予认定单位犯罪。四是准确区分主从犯。针对孙某提出系从犯的辩解,经审查认为,孙某受陈某指使,具体负责实施“一货多卖”,指使开具虚假单证等,积极实施犯罪,对被害企业被诈骗具有重要作用,依法认定其与陈某均系主犯。同时,对赵某等4名公司员工依法认定为从犯。

  (三)加强协作配合,加大追赃挽损力度。针对本案被害企业多,损失数额大的情况,检察机关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一是重视财产线索的“穿透式”排查。宁波市检察院与镇海区检察院受邀介入后,协同侦查机关立即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引导侦查机关对资金账户进行清查,排查相关联公司及个人银行账户5174个,查清陈某、孙某个人及实控公司银行账号102个,期货账户14个,冻结资金1.2亿余元。同步对陈某、孙某及公司财务人员针对财产信息开展专门讯问,查扣房产90套、车辆12辆,冻结3家对外投资公司股权。二是查明涉案财产权属,深挖遗漏财产线索。审查起诉阶段,宁波两级检察机关充分履职,全面审查涉案财产证据,明确188项涉案财产权属;同步深挖细查涉案财产线索,新增查扣涉案房产3套、车库2个;积极电话接听或当面接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国有企业等被害单位代表,倾听其挽回损失的合理诉求,核实涉案铝锭权属。三是强化横向联动,协同推进追赃工作。本案涉及上海、杭州等地仓库,宁波两级检察机关积极与当地公检法对接,围绕案件办理、涉案财产处置等召开联席会议,建立沟通机制,理清财产性质。最终协同侦查机关查明涉案企业应收货款及债权共计18亿余元,查扣、冻结资金及财产价值8亿余元。追赃挽损工作还在继续进行中。

  (四)依法自行侦查,有力追诉漏罪漏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认真细致审查案件,发现相关犯罪线索,依法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调取涉案人员微信聊天记录,询问相关企业人员,赴山西、广西等地调取证据材料,经与当地公安、监委等部门充分沟通,依法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诉汪某,补充起诉陈某、孙某挪用公款罪和陈某、赵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典型意义】

  (一)围绕经营性合同诈骗犯罪认定难题,严把主客观证据标准。面对涉案企业“一货多卖”犯罪手段隐蔽性强、交易模式复杂等特点,检察机关在全面审查涉案企业财务账册、合同、银行账户明细等交易类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涉案企业在交易中出现的伪造单据、控制交易主体等异常情况,判断其真实目的;借助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审计,确定其资不抵债状况,以准确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节点。同步对收取货款流向的审查,区分资金是用于合法经营活动还是偿还旧债、高风险投机或挥霍消费等,查明其实际履约能力。

  (二)全流程追赃挽损,维护被害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坚持案件办理与追赃挽损并重原则,受邀介入后要第一时间引导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围绕涉案企业大额资金流向、隐名资产、期货账户等重点领域,协同侦查机关全面排摸财产线索,及时依法查扣冻。注重审查涉案财产权属,深挖细查财产线索,及时听取被害企业合理诉求,加强跨区域协作,全力追赃挽损,有效维护被害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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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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