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邹某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关键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治理 受贿行贿一起查 检察建议

  【要 旨】

  检察机关在检察履职中要落实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及时补充起诉遗漏罪行,同步推进查处关联行受贿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持标本兼治,在助力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筑牢企业内部腐败“防火墙”的同时,探索检察服务企业新机制,以法治之力护航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

  【基本案情】

  刘某某,原系某房地产公司首席副总裁。邹某某,原系某房地产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裁兼项目拓展中心总经理。

  2012年至2022年,刘某某分管某房地产公司项目拓展中心(以下简称项目拓展中心)业务,其利用项目拓展洽谈、内部审核报批、合同签约等职务便利,个人或伙同邹某某等下属员工,收受多家房地产项目合作方给予的贿赂款。其中刘某某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6亿余元,个人非法所得1亿余元;邹某某收受贿赂共计1.177亿元,个人非法所得3770万元。

  2024年2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下简称浦东分局)以刘某某、邹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同年4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浦东检察院)对刘某某、邹某某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2025年2月、6月,浦东检察院分别补充起诉刘某某漏罪事实。2025年9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被告人邹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决已生效。

  此外,浦东检察院另起诉某地产公司内部腐败系列案关联受贿人员8人,行贿人员15人,行贿企业11家,相关案件已陆续判决或在法院审理阶段。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全程引导侦查取证,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本案系某房地产公司内部接到关于邹某某涉嫌商业贿赂的举报,向浦东分局报案后案发。经初步侦查,证据指向邹某某的上级刘某某有共同受贿嫌疑。但因本案涉及项目多、范围广、时间跨度长,刘某某、邹某某到案后存在诸多辩解,侦查难度大。浦东检察院受邀介入引导侦查。一是准确认定职务便利。刘某某到案后逐步供认利用项目拓展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某商业广场项目合作提供便利,但对为请托人谋取相关项目的供配电工程合作,提出不属于自己分管职权范围,不存在职务便利的辩解,浦东检察院通过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地方项目公司负责人证言,调取某集团部门职能划分、发展新项目业务流程、项目拓展考核方案等书证,查明项目拓展中心负责统筹某商业广场、住宅等全类型项目的拓展、立项审批等事项,因项目立项数直接决定地方项目公司考核,刘某某作为分管项目拓展中心的首席副总裁,对地方项目公司负责人等具有职权上的制约力,有力证实其犯罪事实。二是准确认定涉案钱款性质。针对刘某某提出的部分受贿事实系其介绍咨询业务给朋友公司,咨询服务费亦为该公司收取,与其无关的辩解,浦东检察院引导侦查机关补强客观证据,通过调取银行流水查明该咨询公司除行贿公司转入的钱款外,无其他经营收入,系空壳公司;通过资金流向查明部分贿赂款由咨询公司账户转入刘某某助理账户,证实上述钱款由刘某某实际控制使用,进而认定所称咨询费系贿赂款。

  (二)全面认定犯罪事实,深化受贿行贿一起查。为高质效履职办案,浦东检察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补充起诉遗漏罪行。针对新到案的行贿人和新发现的受贿事实,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先后两次补充起诉,受贿金额从报案时的2000余万元到最终起诉认定的1.6亿余元,受贿领域从报案初期的某商业广场项目拓展到住宅销售项目、供配电工程项目等其他领域,指控意见获法院全部采纳。二是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刘某某、邹某某案涉及19个商业广场项目、1个地产项目及179个供配电工程项目,牵连出项目拓展中心不同层级受贿人员、涉案项目行贿人及行贿企业。检察机关成功起诉刘某某等主犯,构建有力指控证据体系,另行起诉关联行受贿人员及单位18件,坚决斩断行业内权钱交易链条。三是注重全流程处置涉案财物。侦查阶段,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对涉案银行账户、房产采取冻结、查封等强制性措施;审查起诉阶段,补充审计刘某某、邹某某受贿犯罪所得的孳息,剔除与个人合法财产混同部分的收益,准确认定孳息金额;法庭审理阶段,对涉案财物处置进行专门的举证质证和分析论证,追缴到案违法所得及孳息近亿元并建议法院予以没收。浦东检察院后续根据本案实践,探索制定了涉案财产处置审查报告书、起诉书、量刑建议书等法律文书模板,指导类案办理。

  (三)延伸治理精准施策,筑牢企业风险防线。一方面,针对个案反映出的某房地产公司内部管理缺漏,检察机关从企业组织架构职能调整、相关项目信息督查系统完善、风险防控反腐制度完善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检察建议。某房地产公司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全面优化业务流程,重塑项目拓展中心组织架构,完善信息化审批流程,细化反商业贿赂条款和违约责任,堵塞腐败漏洞,提升企业风险防控能力。另一方面,依托上海“法治副园长”工作机制,在本案及系列案件庭审过程中,多次组织区工商联及某集团、地产行业相关企业、园区企业等相关人员“零距离”观摩法庭审理,取得较好廉洁警示教育效果。

  【典型意义】

  (一)落实依法平等保护理念,高质效办理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检察机关在办理业务模式复杂、职权边界交织的大型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内部腐败案件时,应系统梳理企业整体组织架构、运行模式与部门职能定位,精准厘清涉案人员所处层级、职权范围,准确认定职务便利。针对该类犯罪中常见的“幽灵辩解”,检察机关应充分引导侦查取证,注重调取手机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流水等客观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对于涉案财物金额巨大、权属复杂的案件,要强化涉案财物公诉职责,全链条查明犯罪数额、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帮助企业追赃挽损。

  (二)持续做优检察服务供给,深入推进企业内部反腐治理。检察机关在办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时,应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注意深挖遗漏犯罪事实及关联犯罪,并及时补充起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要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的协作,通过走访调研、检企座谈、检察开放日等形式,精准对接企业法治需求,强化检企良性互动,做好涉民营企业内部反腐治理的后半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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