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刑事律师: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基本情况

延边刑事律师5个月前 (03-31)法治资讯116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成立于2010年11月5日,前身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面积710平方公里,人口约58万人。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迁至光机路4641号,审判办公综合楼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现有内设机构9个、派出高新人民法庭1个,另设机关党总支1个,直属机构司法警察大队1个…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成立于2010年11月5日,前身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面积710平方公里,人口约58万人。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迁至光机路4641号,审判办公综合楼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现有内设机构9个、派出高新人民法庭1个,另设机关党总支1个,直属机构司法警察大队1个,共12个部门。现有政法专项编人员81名,其中员额法官38名、司法行政人员38人、司法警察5人。省招文员18名。近三年,年均受理案件11355件,办结11307件,人均结案283件。

近年来,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及省市法院一系列重要工作部署,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总目标,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主线,以严格规范管理为抓手,以狠抓案件质效为突破口,攻坚克难、稳中有为,奋力推进法院工作实现高质量提升。长春新区人民法院直面社会民生与经济发展,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在2020年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中获得“执行合同”指标“全国标杆”称号;法院各项工作实现同步推进、多点开花,互联网法庭工作得到省市法院肯定,少年刑事审判工作获评全省青年少年维权岗先进单位,高新人民法庭获得全市法院“枫桥式人民法庭”荣誉称号;曾获得“学术讨论会组织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全省法院档案信息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长春市巾帼建功活动先进单位”荣誉称号、“人民满意政法标兵单位”荣誉称号、“全市政法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精耕细作司法宣传工作,荣获“全国法院‘十佳百优’新媒体账号作品”荣誉称号,原创微电影《落叶何归》在全省法院首届“当法律遇见爱”微电影、微视频评选活动中荣获三等奖,原创微电影《苍夏》在“平安长春‘三微’作品评选活动”中荣获“最佳故事片奖”。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整体工作实现稳中向好发展。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ncda.com/?id=1993

分享给朋友:

“延边刑事律师: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基本情况” 的相关文章

公安部部署开展“猎狐2024”专项行动

央视网消息: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近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猎狐2024”专项行动。 “猎狐2024”专项行动是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和跨境腐败治理工作办公室部署开展的“天网2024”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将按照部署要求,加大追逃追赃重点个案攻坚力度,…

维修工下班路上猝死,构成工伤吗?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李某被某劳务公司派遣至上海某房屋维修公司担任水电维修工,工作时间为每天8时30分至17时。2023年2月20日下午,李某下班前接到公司派单,前往某小区居民家中维修下水道后,18时30分骑电瓶车离开。19时10分,李某在骑行过程中突发心源性猝死摔倒在路上,救护车到达现场时已经…

2024年青海省“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在西宁举行

青海日报讯(记者 倪晓颖)6月16日,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在西宁市乐家湾广场举行了2024年青海省“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今年“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围绕“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主题,以沉浸体验式宣传为重点,着力宣传畅通生命通道知识理念,注重群众参与和科普体验…

“十元酒”何以卖出上千元?揭秘高价“特供酒”的黑色产业链

中新网上海6月29日电(记者 郭超凯)对外宣称“内部渠道特供”“收藏增值空间巨大”“专供名酒匹配高端身份”……一瓶成本仅十元左右的白酒,摇身一变成了所谓“特供酒”“专供酒”,标价可达数百、上千元。 名为高档“特供酒”,实为低档基酒勾兑。近期,上海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总队在相关省市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下,…

网购商品收真退假 是否构成诈骗

法治日报记者 周宵鹏 通讯员 刘小宁 张闯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本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规定,但现实中的一些“不良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