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磨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延边刑事律师2个月前 (03-23)案例分析59
【关键词】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社会信用修复 府检联动 数字赋能【基本案情】2017年9月27日,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安监局)对被执行人某磨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磨料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磨料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社会信用修复 府检联动 数字赋能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7日,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安监局)对被执行人某磨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磨料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磨料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11月29日送达,后经催告,磨料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县安监局向该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于2018年9月7日裁定准予执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向磨料公司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年3月23日,县法院实地调查发现磨料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年3月29日对其作出失信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予以公示。2019年5月15日,县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 该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开展社会信用修复专项监督活动中,通过大数据技术排查发现,县法院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为由将磨料公司长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又以该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两个理由相互矛盾,遂依职权开展监督。


调查核实 县检察院向县法院调阅磨料公司涉案卷宗材料,调查该公司经营状况、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原因、公示时长等,查明:一是该公司多年前已停产,无财产可供查封执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公司具备履行能力;二是该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一栏,显示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案涉执行信息发布时间为2019年3月29日,至检察机关审查时公示期长达6年;三是该公司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明确的可以延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的法定情形。


监督结果 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磨料公司不具备履行能力,县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失信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遂于2025年6月6日向县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县法院于2025年6月11日书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依法对磨料公司失信信息进行了屏蔽,并对2018年以来执行案件进行集中排查,就140余件案件的被执行人进行了信用修复。同时,积极开展专题业务学习,持续规范执行工作。


工作延伸 2025年8月,县检察院依托府检联动机制,会同县发改委、县法院、县司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召开联席会,围绕信用修复政策落实、协同联动机制构建等议题深入研讨,明确具体工作措施并形成会议纪要。在此基础上,该市检察院联合市发改委牵头,与市法院、市税务局等责任部门建立严重失信专项治理定期会商机制,制定并出台《加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治理 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助力市域信用修复工作开展。目前,全市两级检察院已协助发改委完成信用修复2850余次,区域内高频失信主体数量从年初的71个降至20个,减少71.8%。


【典型意义】


一是以大数据赋能行政检察履职,打造数字化监督范式。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主动发现监督线索,解决了行政检察线索发现难问题。借助大数据技术全面筛查与深度分析能力,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促进监督视角从个案纠错拓展至类案监督,形成“个案办理—数据筛查—类案监督—效果反馈”的监督闭环,打造可复制推广的数字化监督范式,赋能行政检察高质效履职。


二是以检察监督助力涉企信用修复,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推动完善信用惩戒和修复制度,对重振企业和个体信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协同法院和行政机关,建立“数据共享—协同治理”信用修复长效机制,有效提升失信修复的精准度与效率,助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彰显检察监督在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独特价值。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ncda.com/?id=1943

分享给朋友:

“某磨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的相关文章

山东聊城中院宣判全省首例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提级管辖的原告聊城某公司诉被告茌平某供热公司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作出判决:原被告于2021年10月29日签订的《指标转让协议》中关于碳排放配额转让的内容无效,被告茌平某供热公司返还原告聊城某公司碳排放配额转让款,并赔偿损失共计330余万元。据悉,该案是全省首例碳排放权交…

员工午餐时间回家途中遇车祸死亡 公司拒赔工亡待遇被判驳回

员工在午餐时间离开公司回家,途中遇车祸身亡,被当地仲裁委认定为工伤后,其所在单位认为午餐时间回家属于擅离工作岗位,拒绝支付工伤赔偿。近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安徽某环保建材公司赔偿张某近亲属工亡待遇99万余元。 张某生前在安徽…

非法销售肉毒素 被告人因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判刑

近日,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依法宣判,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禁止被告人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美容行业经营活动。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潘某分14次从卖家处购进116瓶肉毒毒素,除部分自用外,另…

网购轮胎货不对板 法院:退一赔三

云南法制报讯(记者 魏晓露 通讯员 宋桓宇)如今,网络购物已成为群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一些不法商家却利用消费者的信任,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产生网购纠纷。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2023年3月,纪某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向黄…

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单位可否不付工资

★案情简介孔某于2019年4月1日入职某商贸公司,从事业务开发工作。该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固定。公司规定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时至18时,周六、周日休息,但公司不实行打卡制度。双方约定孔某的月工资由底薪加提成组成,底薪为5000元,提成根据业绩发放。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分别于2019年5…

朋友借走我的车 出了事故谁担责?

天水日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裴婷婷 张雷)有车一族中有这么一句话,叫“爱车恕不外借”。虽然是玩笑话,但也能看出车辆外借所隐藏的巨大隐患。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法庭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就是因为车辆外借而引起的。2021年3月3日,李某驾驶登记在被告陈某名下的一辆小型轿车,在行驶途中与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