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东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电子烟烟弹  替来他明  跨境追逃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至7月,被告人孙某东组织被告人邱某珊等7人,在上海租赁的居民住宅内,共同生产、销售含替来他明(一种兽用麻醉药品,具有成瘾性,目前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同年3月,孙某东以旅游名义前往泰国后,继续通过境外即时聊天软件、微信在境外指挥控制邱某珊等人,通过网络采购不含烟碱(尼古丁)的烟油、弹壳等,掺入从广西地下交易市场采购的来源不明的替来他明粉末,制成电子烟烟弹对外销售。经审计,孙某东、邱某珊等人对外销售上述电子烟烟弹共计170余万元。经检测鉴定,查扣的烟弹中均检出替来他明成分,均系伪劣产品。另外,被告人沈某明知邱某珊等人自制非法添加替来他明的电子烟烟弹,仍从其处进购并销售,销售金额5.7万余元。

2025年4月2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邱某珊、沈某等8人提起公诉。2025年7月2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邱某珊等7人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九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邱某珊提出上诉。2026年1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某东于2024年9月12日被批准逮捕,2024年10月10日被列为红通人员,后于2025年10月17日经劝返回国投案自首。2026年1月1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孙某东提起公诉。2026年2月1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提出以下取证建议:一是针对主犯孙某东在境外、即时聊天软件记录无法固定的情况,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孙某东联系购买境内替来他明粉末、联系销售电子烟烟弹的相关证据。结合同案犯对孙某东的指证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锁定隐藏在境外的主犯孙某东,并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由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二是依法对查扣的电子烟烟弹等进行检测鉴定,查明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烟弹对人体的危害性等问题。三是围绕原料采购、生产、销售、运输、收款等环节,引导公安机关厘清各个团伙成员的地位和作用。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核实涉案烟弹危害。走访兽药管理部门,咨询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专家,查阅相关监管文件和与替来他明相关科研成果,进一步明确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烟弹对人体具有实质危害。二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各涉案收款账户明细,查实全案销售金额。结合各被告人供述、购买者证言,证实已销售烟弹的原料来源、制作工艺、生产方式与被扣押烟弹完全一致,均添加了替来他明粉末,将已销售电子烟烟弹计入犯罪数额。

【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惩非法制售电子烟烟弹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近年来,电子烟产业高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不法分子利用少数消费者猎奇、寻求刺激等心理,在电子烟中非法添加违禁物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替来他明可被用作兽用麻醉剂,目前虽未被列入药用类、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目录,但消费者长期低剂量吸食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后易导致幻觉、意识模糊及神经损伤,高剂量吸食可能导致全身麻醉、呼吸抑制甚至死亡。2024年7月,农业农村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盐酸替来他明属于兽用麻醉药品,严禁供人使用。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严惩滥用、非法添加替来他明成分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二)把握制售“上头电子烟”行为实质危害,依法准确适用法律。行为人在电子烟烟弹中添加替来他明物质替代尼古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和实质危害,属于不合格产品,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本案中,检察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对于参与生产、销售全过程的孙某东等人依法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仅参与销售环节的下游人员沈某,依法认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强化跨境追逃,彰显全链条打击跨国犯罪坚定决心。对于藏匿境外、遥控指挥境内犯罪活动的主犯,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鲜明立场,协同公安机关通过政策感召、亲情感化等方式开展劝返工作,促使犯罪分子主动回国投案,成功将隐藏在境外的主犯绳之以法,对在逃人员形成强大司法震慑效应,彰显“虽远必追”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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