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等81人确认劳动关系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关键词】

虚假诉讼  数智赋能  社保基金  民生保障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2021年左右,王某民利用其成立的劳动服务中介公司,与张某合谋,为他人违法获得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好处费。王某民先后为曾某某等81人伪造了宿州市埇桥区某镇煤矸石砖厂(以下简称煤矸石砖厂)、安徽省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种业公司)等企业的劳动合同书、工资记账凭证等材料。王某民找到上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徐某召、张某林,向其许诺事成之后给付一定的好处费。后王某民委托周某海等4名律师作为该批案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将伪造的证据材料交给该4人。周某海等律师代曾某某等81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曾某某等81人与煤矸石砖厂、种业公司等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徐某召、张某林作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王某民提供的答辩状上签字盖章,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无异议。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曾某某等81人分别与煤矸石砖厂、种业公司等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及审查情况。2025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推送的数据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交办了该虚构劳动关系系列线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迅速挂牌督办,在全省范围内启动专项核查机制,并指导宿州市两级检察机关组建专案组。专案组运用大数据筛查、分析发现涉及4家企业的81件确认劳动关系案件,被告企业对原告诉求毫无抗辩,可能存在虚假诉讼。

专案组通过调阅卷宗、调查核实、刑民协作、集体研讨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一是询问曾某某等81名原告,确认该81人与案涉企业均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未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亦不知道存在生效民事判决;二是及时将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实了中介人员王某民、张某伪造劳动合同书等证据材料,并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的事实;三是对周某海等律师代理的劳动争议类案件进行梳理,查明该4名律师的代理行为存在违规情形,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四是及时将调查核实情况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阻断该81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程序,避免社保基金损失。

监督意见。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民、张某与煤矸石砖厂、种业公司等企业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通过伪造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方式,提起虚假诉讼,严重妨害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埇桥区检察院)就该81件案件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埇桥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埇桥区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判决撤销原民事判决,并驳回曾某某等81人的诉讼请求。经埇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中介人员王某民、张某及涉案2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共4人犯虚假诉讼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工作延伸。埇桥区检察院针对养老保险金补缴程序可能存在的机制漏洞和隐患问题,与人社部门、法院等共同研判社保基金资格审查、发放监督、案件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点,会签协作文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针对劳动服务中介公司超范围经营,违规收取中介费等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检察建议。针对律师违法违规代理案件问题,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律师行业协会已对涉案4名律师作出处罚,并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典型意义】

社会保险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社保基金安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长治久安。涉社保基金虚假诉讼往往隐蔽性强、发现难,检察机关通过数智赋能,精准识别无实质抗辩的虚假诉讼线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措施,揭开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据材料、企图骗取养老金的事实,推动监督模式从被动受理向主动挖掘、智能筛查转型。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挥上下联动、横向协作的一体化履职机制优势,整合四级检察机关的民事、刑事检察力量,通过线索交办、挂牌督办、刑民协作,实现对涉社保基金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同时,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构建多方协作机制,共同促进社保基金监管制度的完善,筑起民生司法保障的坚实后盾,守护住民生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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