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肇事致一人死亡 澄迈法院:同行人员按过错比例共同赔偿

延边刑事律师3个月前 (03-06)案例分析63
多人一起饮酒后驾车出游,车辆保管人为规避酒驾风险随行乘车不开车,最后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家属一纸诉状将车辆所有人、车辆保管人、随车人员、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同行人员全部按过错担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不赔付商业险。近日,澄迈法院一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生效。基本案情…

多人一起饮酒后驾车出游,车辆保管人为规避酒驾风险随行乘车不开车,最后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家属一纸诉状将车辆所有人、车辆保管人、随车人员、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同行人员全部按过错担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不赔付商业险。


近日,澄迈法院一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生效。


基本案情介绍


2024年6月某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无证酒后驾驶一辆轻型多用途货车,从海南省澄迈县中兴镇往澄迈县昆仑农场方向行驶至S229省道路段处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林某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带回调查。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林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家属死亡安葬费人民币45000元。经鉴定,林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96.3mg/100mL;王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160.6mg/100mL。


澄迈法院另查明,事发当天,被告人林某与邓某甲、邓某乙、王某、黄某某,受某公司老板邀请在澄迈县中兴镇吃饭,其中邓某甲系上述公司员工,涉案轻型多用途货车登记在上述公司名下,案发时由邓某甲管理,钥匙存放于邓某甲处,案发时车辆离开中兴镇未获涉案公司同意,涉案公司不知情。再则,案涉车辆于2023年7月29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判决主要结果


澄迈法院于2025年5月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令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按过错比例共同赔偿四原告人(被害人家属)共计60余万元,涉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宣判后,三原告人不服民事部分判决,并上诉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1.车辆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存在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仅承担过错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发现涉案公司存在过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案发时的饮酒行为是于自发性聚餐中产生,和后续肇事行为无关,故认为,涉案公司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2.车辆保管人及同行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查明,被告人林某与邓某甲、邓某乙、王某、黄某某共同饮酒,五人均饮酒,且五人在驾车前便约定好驾车去异地游玩。因此,在酒席散场时,五人之间便产生了相互劝阻和保护的注意义务。死者王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虽然是林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所致,但邓某甲等四人没有尽到有效的劝阻、保护的注意义务,甚至存在鼓动、怂恿无准驾资格的林某驾车的言语,因此,邓某甲等四人搭乘林某驾驶的车辆,是导致王某某死亡的部分间接原因,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邓某甲作为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负有直接管理职责,在明知林某饮酒的情况下仍放任林某驾车,应承担较邓某乙、王某、黄某某更大比例的赔偿责任。


3.酒驾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商业保险免责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不予支持。”本案被告人系酒后驾驶,符合免责条款规定,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内不予赔付,仅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4.被害人醉驾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是否自行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被害人即死者王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被告人林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超速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故判令原告方自行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酒后驾驶是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像上述案件中酒桌上称兄道弟,酒后怂恿饮酒者驾车的行为更要严厉杜绝。每一位饮酒活动的参与者都应当有守护彼此的意识,做到喝酒有节制,散场有责任,切勿让本案的悲剧再次重演。

来源:澄迈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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