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线垂落致过路司机受伤,所有人和管理者谁之过

电缆线掉落,导致路过的三轮摩托车司机受伤,电缆线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究竟谁担责?近日,潼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通信电缆线掉落引发的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厘清了所有者与管理者的责任承担问题,判决由管理者担责。

案例:

电缆线掉落缠绕车轮

驾驶员受伤起诉索赔

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乡村公路上行驶时,突遇电缆线掉落,掉落的电缆线缠绕轮胎,致使三轮车瞬间失控侧翻,造成王某脊柱、胸部等多处受伤。经查,“肇事”电缆线的所有权属于甲公司,但其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已长期委托给乙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将甲、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6万元。

庭审中,三方围绕“谁存在过错”展开了激烈辩论。

原告王某认为,电缆线属于甲公司,管理归乙公司,现在电缆线掉落,两家公司都有责任。

甲公司辩称,该公司虽是电缆线所有者,但早已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将电缆线的维护管理职责完整地移交给了专业的乙公司。甲公司每月安排乙公司人员参加安全培训会,并督促排查安全隐患,且自身并未对电缆线进行任何不当操作,对此次电缆线掉落事故不存在任何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乙公司则辩称,电缆线掉落事故可能源于不可抗力或第三方碰撞导致,应适当减轻自身赔偿责任。

判决:

电缆线所有人没有过错

管理人存在疏忽应担责

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其与乙公司签订的有效维护管理协议,以及乙公司每月参加甲方公司安排的安全培训会议和安全隐患排查会议等相关证据,充分证明了自己作为电缆线所有人,已经审慎地为电缆线选择了合格的管理者,并履行了监督职责,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反之,乙公司作为电缆线的直接管理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行业标准对事发电缆进行了定期巡检、及时维护,也未能有效证明事故系由不可抗力或第三人行为所致。潼南区法院认定乙公司存在管理疏忽,其过错是导致本次电缆线垂落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近日,潼南区法院判决由电缆的实际管理人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5.7万元。电缆线所有权人甲公司已充分证明自身无过错,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管理人应及时检修消除隐患

本案的审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本应配置给一方当事人的客观举证责任,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等,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在侵权纠纷里,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特定情形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部分或全部举证责任,以平衡双方利益、实现公平正义。

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被侵权人只需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系物件脱落、坠落所导致,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而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则需要证明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为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电缆线、广告牌等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切实履行安全注意、检修维护义务,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同时,行人也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日常出行时注意观察周围环境,主动远离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

来源: 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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