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主私接网约单被罚,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延边刑事律师4个月前 (01-26)案例分析102
2024年5月22日上午九点左右,某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辖区开展巡查工作。在此期间,执法人员发现李平驾驶车辆疑似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经现场询问得知,李平当日通过手机“花xx司机端”软件接单,从某地铁站2号口接乘客送至当地客运站。然而,在行程中,乘客突然取消了订单,无奈之下,李平只好在路边等待新订单。经…

2024年5月22日上午九点左右,某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辖区开展巡查工作。在此期间,执法人员发现李平驾驶车辆疑似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经现场询问得知,李平当日通过手机“花xx司机端”软件接单,从某地铁站2号口接乘客送至当地客运站。然而,在行程中,乘客突然取消了订单,无奈之下,李平只好在路边等待新订单。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李平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因此,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当天对李平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李平警告并罚款200元。该处罚决定书同时明确,罚款应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然而,李平在决定书送达后未缴纳罚款,既未提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12月21日,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履行了催告义务,但李平仍未缴纳罚款。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向法院申请对李平强制执行罚款200元及加处罚款200元。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李平在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

基于此,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李平作出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既符合法定情形,又在裁量幅度内合理取值,具有充分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且在李平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依法履行了催告程序。综上,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并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接受约车人预约请求,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不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出租汽车服务。


网络预约出行近年来发展迅猛,为司机和乘客都提供了便利。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拥有个人车辆就可以直接在打车平台上接网约车订单,而是需要办理法定的经营许可证、运输证。部分私家车车主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直接在下班等闲暇时间接单赚钱,这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不利于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私家车主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在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后方可提供网上预约的打车服务,以进一步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共创文明道路。


*文中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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