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仍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用工主体责任 ——张某某与某建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延边刑事律师6个月前 (01-12)案例分析122
 【基本案情】某厂成品包装车间工程由某建设公司承建,分包给王某某。2021年4月,张某某进入案涉工地从事木工装模工作,工资300元/天,由包工头王某某以现金或微信转账方式按月发放。2021年5月,张某某在工地作业时不慎摔伤。张某某经认定工伤后要求某建设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裁判结果】法院…

 【基本案情】

某厂成品包装车间工程由某建设公司承建,分包给王某某。2021年4月,张某某进入案涉工地从事木工装模工作,工资300元/天,由包工头王某某以现金或微信转账方式按月发放。2021年5月,张某某在工地作业时不慎摔伤。张某某经认定工伤后要求某建设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某建设公司承包案涉项目后将木工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王某某,张某某虽系王某某雇请,与某建设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某建设公司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向张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事故的,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院参照该规定判决某建设公司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用工主体责任,有助于规范转分包,从源头防范工伤事故,也有助于充分保障受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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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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