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瓜农刺伤城管”案一审宣判,判决书详解两被告人为何获减轻处罚

延边刑事律师2个月前 (01-06)案例分析46

 2026年1月6日,备受外界关注的“兰州瓜农刺死城管”案迎来一审宣判:瓜农王氏兄弟王爱武、王爱文犯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半、四年九个月。

  2018年7月18日11时许,瓜农王爱文和弟弟王爱武与城管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城管1死2伤。王爱武患有精神分裂症。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在此案中,王爱武持刀捅刺三名被害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爱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案发前一日,王爱武、王爱文违章经营且不配合行政执法,还动手打人,后又没有按照公安机关要求依法处理纠纷,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

  兰州中院还指出,案发当日,被害方部分人员言行失当,进一步激化矛盾,对案件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同时考虑王爱武犯罪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王爱文系从犯,对二人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澎湃新闻采访获悉,一审宣判后,王爱文已决定上诉。目前,王爱武因病情严重,已经丧失说话表达能力。

  瓜农与城管发生冲突,致城管1死2伤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8年7月18日11时许,瓜农王爱文和弟弟王爱武与城管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城管1死2伤。之后,王爱文、王爱武被警方刑拘。2019年8月,兰州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王氏兄弟提起公诉。

  案件材料显示,王爱文于1989年出生,小学文化;王爱武于1991年出生,大专文化。

  因案情复杂、疫情影响等,直至2021年9月,此案才召开第一次庭前会议。2023年3月底,因王爱武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发病期、无受审能力,兰州中院作出刑事裁定,对王爱武中止审理。

  2023年4月7日,王爱文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开庭审理。庭审中,王爱文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是庭审辩论的焦点。

  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外界广泛关注和讨论。之后,王爱文被取保候审。

  2023年11月28日,王爱武故意杀人案及附带民事诉讼案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因患精神疾病,王爱武没有出庭。

  庭审中,对于王爱武打人、捅人的事实,控辩双方无异议,对于事情的起因,辩方认为系城管一方挟私报复所引起。对于案发时王爱武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公诉机关认为其当时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其辩护人则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庭审时辩护人以正当防卫辩护

  值得注意的是,血案发生前一晚,王氏兄弟因卖西瓜与城管发生了口角和冲突。对于血案的发生,王爱文及其家属均认为,案发当日,因前一晚的矛盾,城管前来“报复”,从而引发了双方此次冲突。

  据一审判决书,兰州市检察院指控称,2018年7月17日晚,王爱武,王爱文及其父王某宏因在兰州市城关区"中广宜景湾·尚城"小区门前路边占道售卖西瓜,而被巡查到此的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雁北执法中队工作人员予以警告驱离。之后三人未按城管队员要求停止售卖,仍继续占道经营。当日20时许,二次巡查到此的该中队副中队长李某文、杨某彬等城管队员发现后,欲收缴王爱武、王爱文等使用的电子台秤等经营工具,双方发生争执。其间,王爱武对杨某彬、李某文进行了拳打,李某文等人遂报警。到场民警了解警情后,要求双方次日前往公安派出所再行处理。

  2018年7月18日9时许,李某文等依民警要求前往派出所,但王爱武、王爱文等并未前往。当日11时许,李某文在得知王爱武、王爱文等正在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新村二村村内路边售卖西瓜后,带领被害人王某某、丁某某等十余名该中队城管队员到达该处,对王爱武、王爱文等使用的电子台秤进行收缴,双方发生冲突。其间,王爱武持铁锤击打城管队员;王爱文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被王某某、李某文按倒在地。王爱武随即持刀捅刺王某某背部、腰部等处,又将李某文胸部、丁某某腹部等处先后刺伤,并对其他城管队员持刀进行追赶,王爱文起身后也对城管队员进行追打。随后,王爱武持刀对已受伤倒地的王某某头部等处捅刺十余刀,王爱文持木板猛击王某某肩背部,王爱武又持电子台秤对王某某背部猛砸数下。

  当日11时30分许,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王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锐器刺破肺脏致失血性休克联合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李某文、丁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可评定为重伤二级。王爱武患有精神分裂症,涉案时及目前病情不完全性缓解,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王爱武、王爱文共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爱武作案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爱文系本案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中,王爱文辩称,2018年7月17日晚,是城管人员先打其父亲,弟弟王爱武才动手的,当时李某文、杨某彬都不在场。第二天,对方四五人对他拳打脚踢,他没有殴打被害人王某某。

  而王爱武、王爱文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表示,现场视频存在剪辑,篡改,提取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王爱武、王爱文及其父亲2018年7月18日、8月26日讯问笔录的真实性无同步录音录像证明、城管队员的证言不符合客观事实,均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案发当日,城管人员系蓄意报复,王爱武、王爱文均属正当防卫,不构成共同犯罪,也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王爱武的辩护人还提出,王爱武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案发时处于发病状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作出王爱武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不准确,应当重新鉴定。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王爱文的辩护律师表示,在此案开庭前,他们判断城管当日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会成为庭审辩论焦点之一,但庭审中,公诉人称,起诉书并没有说事发当日城管在执法,不认为城管人员当天进入北面滩新村系执行公务。对此,辩护律师指出,事发当日,15名城管人员进村,并关闭执法记录仪,一上来就没收秤,并打碎了一个西瓜,随后和王爱文、王爱武等人发生冲突,这是城管因前一天的收秤纠纷而报复瓜农。

  法院认定被害方有明显过错

  开庭两年后,2026年1月6日,兰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王爱武、王爱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王爱武持刀捅刺三名被害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爱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兰州中院表示,案发前一日,王爱武、王爱文违章经营且不配合行政执法,还动手打人,后又没有按照公安机关要求依法处理纠纷,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案发当日,被害方部分人员言行失当,进一步激化矛盾,对案件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同时考虑王爱武犯罪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王爱文系从犯,对二人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据此,兰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王爱武、王爱文犯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半、四年九个月。值得注意的是,获得取保候审前,王爱文已经被羁押了四年九个月。

  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9322.34元,王爱武、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宏(指王氏兄弟的父亲)赔偿28474.72元,王爱文赔偿7118.6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文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538.61元,王爱武、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宏赔偿37698.54元,王爱文赔偿9424.6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涛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305108.46元,王爱武、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宏赔偿146452.06元,王爱文赔偿36613.02元。

  澎湃新闻采访了解到,目前,王爱武因病情严重,已经基本丧失说话表达能力,而王爱文已决定上诉。据王爱文的辩护律师介绍,兰州中院一审认为,王爱文属于从犯,而他们则认为,王爱文在受到殴打后还手,是正当防卫,且本身并未造成伤害后果。王爱文在王爱武捅刺城管造成的混乱中起身时,并未注意到王爱武已持刀杀人。王爱文无法预见弟弟王爱武的行为,也无法控制,因此王爱文无需为王爱武的防卫过当而承担责任。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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