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现金包裹、代卖黄金 为“高额报酬”二被告人获刑

延边刑事律师5个月前 (01-04)案例分析87
近年来,不法分子为转移犯罪所得,以“兼职”“高薪”为诱饵,引诱部分人取现、变现、转移现金,这类行为严重干扰司法机关对赃款的追查,使得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难以追回。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两名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

近年来,不法分子为转移犯罪所得,以“兼职”“高薪”为诱饵,引诱部分人取现、变现、转移现金,这类行为严重干扰司法机关对赃款的追查,使得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难以追回。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两名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六个月。


  2024年11月某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为获取高额报酬,在明知领取的包裹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来到柳州市柳江区某小区对面路边,在上家吴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帮助吴某某收取包裹,并将包裹内的黄金带到金银加工店内出售得现金37013元,后将现金兑换成支付宝电子货币转移给上家。


  经查,包裹内的黄金系被害人覃某被诈骗物品,黄金购买价值45644元。叶某某获利813元、李某某获利700元。


  同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为获取高额报酬,在明知领取的包裹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与韦某某驾驶车辆来到柳州市鱼峰区某大桥桥底路边,在上家吴某某的安排下,帮助吴某某收取包裹。李某某下车领取包裹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包裹内现金25000元。经查,包裹内的现金系被害人禤某某被诈骗钱款。


  司法实践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手段不断翻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明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


  本案中,二被告人明知他人系转移犯罪所得,仍配合黄金交易、收取包裹接收现金,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代取包裹、代卖黄金看似小事,但背后可能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可能获刑。同时,代刷流水、代收验证码等高薪兼职,都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大家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切勿因一时贪念或者疏忽,让自己成为电信网络犯罪的工具人。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石佳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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