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依法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丙公司诉乙公司、崔某、李某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延边刑事律师9个月前 (12-29)案例分析150
【基本案情】 乙公司、崔某、李某共同设立甲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第一期出资1000万元,分别由乙公司出资800万元,崔某出资153.9万元,李某出资46.1万元。上述出资款转入甲公司账户2日后全部转给案外人潘某。甲公司欠丙公司货款未清偿。后崔某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乙公司。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

 【基本案情】

  乙公司、崔某、李某共同设立甲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第一期出资1000万元,分别由乙公司出资800万元,崔某出资153.9万元,李某出资46.1万元。上述出资款转入甲公司账户2日后全部转给案外人潘某。甲公司欠丙公司货款未清偿。后崔某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乙公司。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甲公司欠付丙公司货款12364954.5元。甲公司被申请强制执行后无财产可供执行。丙公司于2024年6月申请追加乙公司、崔某、李某为被执行人,被驳回后对乙公司、崔某、李某提起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追加三被告为被执行人,分别在800万元、153.9万元、46.1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乙公司、崔某、李某向甲公司转入出资款后,相关款项即由甲公司转给案外人。乙公司、崔某、李某虽称转出款项系基于甲公司与案外人达成的借款合意,但并未提交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乙公司、崔某、李某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乙公司、李某作为甲公司股东,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崔某作为甲公司原股东,在未补足抽逃出资的情况下转让股权,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亦应承担补充责任。故判决追加乙公司、崔某、李某为被执行人,分别在抽逃出资800万元、153.9万元、46.1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障公司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基础。股东抽逃出资会降低公司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惩治。本案中,股东向公司转入出资款2日后即由公司全部转给案外人,且无证据证明转出资金系基于正常交易。审理法院依法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并判决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引导出资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对于构建诚信、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ncda.com/?id=1656

分享给朋友:

“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依法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丙公司诉乙公司、崔某、李某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的相关文章

烧蚂蚁窝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二个月

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烧蚂蚁窝引发森林火灾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2年10月12日13时许,吴某在连城县文亨镇某山场挖草药时发现一个蚂蚁窝,遂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焚烧蚂蚁窝,不料风将点燃的杂草吹到树上,引燃树枝,吴某忙用松枝去扑火,火没扑灭,反而导致地上杂…

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陈某、李某、杨某、孙某、仇某父子等六人,为节省处置危险废物铝灰的费用,明知被告人刘某、皮某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多次将收集和生产的危险废物铝灰97车约2905吨,交由被告人刘某、皮某处置。 被告人刘某联系货运司机将危险废物铝灰中的86车约2580吨…

受雇作业竟“顺手牵羊”?被告人获刑半年!

中国法院网讯(苏睿 甘兆扬)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从事管道探测工作,被害人伍某承接某工程项目后,因施工需要雇请刘某进行探测作业。2023年10月27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伍某提供的某品牌管线仪进行探测,作业…

卖房人为骗财“一房七卖” 犯合同诈骗罪获刑

购房人购房前没有做产权调查,花百余万元购买的房屋却无法过户,最终发现出卖人竟“一房七卖”!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一房多卖”案,判决被告人黄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和退赔违法所得。 2019年,李女士通过中介看中了黄某出售的房屋,房屋的位置和价格都让人满…

主播与公司解约 新媒体账号归谁?法院:注册人是谁就归谁

福州晚报讯(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佳盈)近日,台江法院审结一起涉新媒体账号使用权纠纷案件。小明(化名)是拥有上万粉丝的带货主播。2022年5月,小明与福建某文化公司签订一份品牌直播代运营合同,约定由小明协助该公司A账号在抖音平台进行品牌商品直播代运营销售,公司按店铺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小明支付代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