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诉清镇市农业农村局怠于履行农药使用安全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贵州省清镇市某农业种植公司(以下简称种植公司)未遵循农药使用注意事项、使用范围及安全间隔期,在高粱扬花期对高粱种植区大面积喷施混合农药,其中各项农药均明确标注了对蜜蜂有毒、植物花期禁用。该行为导致种植区周边49户蜂农养殖的蜜蜂大量死亡。经检验,案涉高粱花穗检出4种对蜜蜂有毒的农药成分。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清镇市检察院)邀请养蜂专家出具专业意见,确认蜂蜜与高粱均有农药残留风险,高粱中的农药残留在短期内无法自然代谢,存在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面源污染隐患。检察机关认为,清镇市农业农村局对上述违规使用农药行为怠于履行农药使用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监督
清镇市检察院对清镇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于2025年1月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种植公司违规喷施农药引发的安全事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包括查处违法行为、开展事故处置、消除农残及污染隐患等。清镇市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清镇市农业农村局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清镇市检察院遂以清镇市农业农村局为被告,向清镇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镇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诉讼期间,针对蜂农因蜜蜂死亡遭受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依法支持49户蜂农向种植公司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
(三)法院裁判
清镇市法院审理本案期间,法检两院联合邀请辖区内市场监管部门等12家行政机关的30余名负责人、执法人员旁听庭审。清镇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清镇市农业农村局作为依法负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投入品监管职责及防止农业面源污染职责的行政机关,对种植公司违规使用农药引发的蜜蜂大量死亡、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虽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采取部分措施,但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未开展农产品安全检测、风险评估及事故善后处置。法院遂判令清镇市农业农村局继续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清镇市农业农村局服判息诉。
判决生效后,清镇市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种植公司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违规用药行为;开展农产品安全排查,抽样检测蜂蜜、高粱及周边稻谷类农产品农残5批次,经溯源确认49户蜂农的蜂蜜均未流入市场;指导收购公司通过自然晾晒通风、杂质清理等方式消除农残风险后再入市;邀请农业技术专家为种植公司开展科学用药培训,为受损蜂农提供养蜂技术指导,帮助恢复养蜂生产;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定期开展农药使用巡查、农产品农残抽检,从制度层面防范类似问题发生。此外,49户蜂农在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中也依法获得赔偿。
(四)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农药不当使用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行政公益诉讼﹢支持民事起诉”的组合监督方式,既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消除公益隐患,又助力农户挽回经济损失,实现了“公益保护﹢民生保障”双重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与检察机关联合组织多家行政机关负责人旁听庭审,以“个案示范”强化行业监管意识,推动行政机关从“被动整改”向“主动履职”转变,发挥了良好的教育引导作用;同时,通过依法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促使其判后迅速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筑牢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防线。两院在办案全过程中,邀请专家力量开展技术指导,重视发挥制度优势,共同解决公益损害问题,推动了种植、养殖产业规范发展;该案办理有力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农业强国建设“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的要求,彰显了公益诉讼在促进社会治理、服务乡村振兴中的重要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