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怠于履行土地资源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海口某公司租用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某村民小组村民16.56亩农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在租用土地上搭建简易厂房,修建水泥硬化道路,安装机械设备和用电设施从事石材切割加工,并挖建废渣池、沉淀池用于排放生产产生的污泥和污水,破坏土地原状,造成环境污染。9年来该公司因非法占用土地多次被查处,仅短暂拆除部分地上设施后又开始重新建设,案涉土地长期反复被占用、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监督
2024年3月,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琼山区检察院)在工作走访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经无人机现场勘察、调取案涉地块历年卫星影像及行政执法卷宗等证据,查明2017年至2023年,海口某公司因非法占用案涉土地,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多次查处,而在屡次被查处后又反复在案涉农用地上重新建设石材加工设施。其间,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琼山分局5次向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移交案件线索,该局两次立案查处。2019年6月,对该公司非法占用820平方米土地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65620.80元。该公司缴纳罚款,拆除简易厂房等部分地上设施后不久又重新恢复建设。2023年6月,该局再次立案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以该公司已整改作结案处理。案涉土地历年卫星影像显示,案涉石材加工厂挖建的废渣池、沉淀池以及硬化的水泥道路(面积约1300平方米)始终未拆除。历年来每次被查处时仅短暂拆除简易厂房等部分设施,随即又再次恢复重建,继续堆放石材和切割加工,且非法占用土地面积逐年扩大,从2019年的820平方米扩大至2024年约4000平方米。
2024年5月13日,琼山区检察院向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海口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理,恢复土地原状。2024年7月12日,该局复函称,已对该公司非法占用3225.45平方米土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石材加工厂及附属设施,并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32254.50元。
2024年8-10月,琼山区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对海口某公司新发生的非法占地行为,未依据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按照每平方米100元以上进行处罚,而是按法规修订前的标准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且认定的非法占地面积遗漏了挖建的约700平方米沉淀池面积。经多次现场回访,该公司缴纳罚款后仍继续占用案涉土地从事生产经营。鉴于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未依法纠正错误行政处罚决定,未有效制止非法占地行为,2024年11月15日,琼山区检察院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琼山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判令被告立即制止非法占地行为,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法院裁判
诉讼期间,该局主动纠错,协同电力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海口某公司非法占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重新测绘案涉土地面积,确定非法占用土地约为4000平方米,据此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新的行政处罚,区分不同时期非法占地行为,分别适用不同处罚标准,对海口某公司处以罚款共计195946.00元。
2025年4月8日,琼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紧扣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制止、生态环境是否得到有效修复等焦点进行审理,被告当庭表示将继续依法全面履职,请求人民法院延期审理。2025年7月底,海口某公司全部拆除石材加工厂及附属设施并复垦完毕,经法院、检察院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确认,案涉土地已全部恢复种植条件。2025年8月7日,琼山区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诉讼。
(四)典型意义
针对违法行为人长期反复实施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可诉性”标准,借助卫星遥感技术准确查明不同时期非法占地违法行为状况,全面梳理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有效履职情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经监督,行政机关仍未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公益侵害,且继续违法行使职权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督促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履职行为,以诉的确认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强化土地资源的司法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