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牛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3日至4日,杨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牛某(化名,不满十八周岁)组织“跑分”活动,牛某负责取款、汇款。二人通过在银行取款、在商铺刷卡套现等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被骗资金2万元转移。在扣除约定的报酬后,牛某将其余1.4万余元资金以无卡存款方式存入其“上线”提供的银行账户。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明知其帮助他人转移的资金是犯罪所得仍然帮助转款,致使其上游犯罪分子难以被及时查处,并造成他人损失无法追回,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牛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往往躲在幕后,而利用未成年人及无业人员“跑分”,帮助其转移诈骗所得资金。不少未成年人因涉世不深、辨别能力有限,并为蝇头小利所惑,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因此,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一定要保持警惕,不要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以免沦为犯罪分子的“替罪羊”。

五、被告人成某、葛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9日,被告人成某、葛某向李某等人(另案处理)有偿借用银行卡,协助电信网络诈骗组织转移从被害人陈某某处诈骗所得赃款9000余元。成某从中获利400元,葛某获利300元。同年7月22日,葛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成某、葛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损失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成某、葛某明知他人转账资金系违法所得仍协助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葛某犯罪后自首,二人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葛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二被告人虽未参与诈骗被害人陈某某的犯罪活动,但均明知相关资金是他人违法所得,仍帮助转移该资金,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希望大家汲取成某、葛某的教训,切勿帮助他人转移来源不明的资金,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追究,还可能面临一系列的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和信用惩戒,付出巨大代价。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ncda.com/?id=1605

分享给朋友:

“被告人牛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的相关文章

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陈某、李某、杨某、孙某、仇某父子等六人,为节省处置危险废物铝灰的费用,明知被告人刘某、皮某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多次将收集和生产的危险废物铝灰97车约2905吨,交由被告人刘某、皮某处置。 被告人刘某联系货运司机将危险废物铝灰中的86车约2580吨…

运动主题公园玩滑梯滑成颈椎半脱位 谁担责?

日前,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滑梯玩乐致颈椎扭伤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原告诉称被告未尽安保义务应赔偿,被告却说原告“自甘风险”有过错。法院最终酌情判决被告体育公司承担70%的责任,原告彭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彭某某与家人前往岳阳某体育公司经营的运动主题公园游…

云南大象表演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近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对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诉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是2015年2月4日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被告野象谷景区系于2003年10月27日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亚洲象驯…

江苏一短视频博主犯侮辱罪领刑并被从业禁止

为博取网络流量及关注度,竟在网上发布短视频肆意谩骂他人。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这起网络侮辱案,被告人季某某犯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经营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季某某为提…

卖了游戏账号又恶意找回,涉嫌盗窃罪

“早知道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我绝对不会偷偷找回已经卖出去的游戏账号。”王某将自己的游戏账号出售后又恶意找回,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是某款网络游戏的忠实爱好者,在注册该游戏时绑定了自己的社交账号,陆续在游戏账号中充值了五六万元,用于购买游戏皮肤与道具。2023年9月3日,因工资还没发生活开…

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单位可否不付工资

★案情简介孔某于2019年4月1日入职某商贸公司,从事业务开发工作。该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固定。公司规定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时至18时,周六、周日休息,但公司不实行打卡制度。双方约定孔某的月工资由底薪加提成组成,底薪为5000元,提成根据业绩发放。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分别于2019年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