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牛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3日至4日,杨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牛某(化名,不满十八周岁)组织“跑分”活动,牛某负责取款、汇款。二人通过在银行取款、在商铺刷卡套现等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被骗资金2万元转移。在扣除约定的报酬后,牛某将其余1.4万余元资金以无卡存款方式存入其“上线”提供的银行账户。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明知其帮助他人转移的资金是犯罪所得仍然帮助转款,致使其上游犯罪分子难以被及时查处,并造成他人损失无法追回,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牛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往往躲在幕后,而利用未成年人及无业人员“跑分”,帮助其转移诈骗所得资金。不少未成年人因涉世不深、辨别能力有限,并为蝇头小利所惑,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因此,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一定要保持警惕,不要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以免沦为犯罪分子的“替罪羊”。
五、被告人成某、葛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9日,被告人成某、葛某向李某等人(另案处理)有偿借用银行卡,协助电信网络诈骗组织转移从被害人陈某某处诈骗所得赃款9000余元。成某从中获利400元,葛某获利300元。同年7月22日,葛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成某、葛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损失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成某、葛某明知他人转账资金系违法所得仍协助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葛某犯罪后自首,二人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葛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二被告人虽未参与诈骗被害人陈某某的犯罪活动,但均明知相关资金是他人违法所得,仍帮助转移该资金,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希望大家汲取成某、葛某的教训,切勿帮助他人转移来源不明的资金,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追究,还可能面临一系列的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和信用惩戒,付出巨大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