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资产管理公司河南分公司诉某商贸公司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 ——审慎剥离不应由改制企业承担的巨额债务,助力民营企业轻装上阵
基本案情
2003年平顶山市政府以中原集团公司五个子(分)公司改制成立某商贸公司,并对五个子(分)公司资产与负债进行界定。中原集团公司向某商贸公司移交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单载明:中原集团公司的4660余万元对外债务与原五个子(分)公司欠中原集团公司的3715万余元内部债务冲减,某商贸公司负责偿还4660余万元对外债务后,不再偿还内部债务。但原改制方案并未完全履行,原计划改制移交两栋营业楼资产和一块宗地,未交付给某商贸公司。某商贸公司已偿还1961万余元外部债务。某资产河南分公司起诉中原集团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某商贸公司在接收中原集团公司资产4660余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裁判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新设公司应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基于公司债权债务承继原则和公司债务随公司财产变动原则,某商贸公司接收了中原集团公司财产188.92万元。由于案涉债务未依法转移至某商贸公司,原改制方案中拟定的4660余万元外债与3715万余元内债“冲减”,并未实际履行。遂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判决,改判某商贸公司在接收中原集团公司财产188.92万元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处理企业改制遗留的历史问题,衡平保护改制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审慎剥离不应由改制企业承担的巨额债务,助力民营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本案再审在深入细致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改判,解决了困扰当地政府多年的企业改制遗留问题,让民营企业轻装上阵“再出发”。该案例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落地落实的生动体现,实现了“政府法院协同发力助企业脱困、保职工就业”的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