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被执行人通过0元转让公司股份方式转移、隐匿财产,构成拒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1日,被告陈某乙向原告陈某甲借款100万元,因陈某乙未按期还款,陈某甲诉至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红谷滩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红谷滩法院根据陈某甲保全申请,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某乙持有的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的股权份额。2022年8月,红谷滩法院判令被告陈某乙偿还原告陈某甲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因陈某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履行,陈某甲向红谷滩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陈某乙首先支付人民币20万元,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在收到首笔执行款后应向法院申请解除对陈某乙的全部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陈某乙如期支付了首笔和解执行款,红谷滩法院遂根据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的申请,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陈某乙持有的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的股权份额的冻结措施。2021年12月27日,被执行人陈某乙将其持有的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出资额为540万元)的股权份额以0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了案外人并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陈某乙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红谷滩法院遂将陈某乙转移股权等拒不执行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陈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4年2月26日,陈某乙一次性履行完剩余执行义务后,取得陈某某的谅解。2024年4月,红谷滩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乙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履行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执行和解是法院实质化解执行纠纷、彰显善意文明理念的举措之一,但被执行人滥用执行和解拖延时间以达到转移、隐匿财产等目的,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中,被执行人利用达成执行和解的方式,实现了解除其名下持有公司股权冻结的目的,但之后不仅未按照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擅自将名下持有的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案外人,规避法院强制执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到位。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定罪判刑,体现了对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侥幸心理”的郑重警示,对恶意规避执行行为的严厉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