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被执行人未如实报告财产且拒不执行,构成拒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邓某某与郑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饶中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郑某某赔偿原告邓某某人民币2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郑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1年4月7日,邓某某向横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横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横峰法院向被执行人郑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郑某某在申报财产过程中,故意隐瞒其名下公积金及不动产等财产信息,且未向法院报告其收入。鉴于郑某某规避执行行为,2021年7月29日,横峰法院决定对郑某某处以十五日拘留,但郑某某仍继续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为破解本案执行难题,横峰法院深入执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湖北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期间,获得工资收入5万元,被执行人将该收入转至他人处;且被执行人郑某某目前系某单位公职人员,有意隐瞒其公职人员身份,且未向执行法院报告其收入。随后,横峰法院收集、固定相应证据,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刑事案件审理期间,被执行人郑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邓某某支付了148余万元,剩余款项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出具谅解书。2023年9月横峰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某在收到法院报告财产令后虚假报告财产,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未全部如实报告财产,妨碍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郑某某认罪认罚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理,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郑某某作为公职人员,应带头遵纪守法,维护法治权威。但郑某某在收到法院财产报告令后,仍未如实报告财产,并采取各种手段转移名下财产。其仍漠视法律、对抗执行的行为,既是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立案后,郑某某迫于刑事责任追究压力,同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书面谅解。人民法院通过打击规避执行,依法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彰显了司法公信,具有较好的教育引导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