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万某园等人非法经营罪案——明确新类型案件裁判规则

延边刑事律师6个月前 (10-27)案例分析106

       改革案例第200号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万某园等人非法经营罪案——明确新类型案件裁判规则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万某园、陈某文、黄某圆以营利为目的,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其中,被告人万某园负责联系需要美元的客户,并通过陈某文联系黄某圆,将相应的人民币或使用人民币购买的USDT(虚拟货币泰达币)转给黄某圆提供的人民币收款账户或USDT收币地址。黄某圆利用自己控制的两家香港公司账户,在网上转美元给陈某文提供的收款公司账户,并将美元转款“水单”(汇款凭证)发送给陈某文。客户在交易谈妥或收到美元后将购买美元的人民币转到万某园提供的银行账户,或与万某园通过货款结算等方式支付人民币,最终完成交易。经会计师事务所清理,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万某园、陈某文采取上述方式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收取客户用于购买美元的人民币共计234043558.52元。
  【提级管辖情况】
  该案最初由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受理,该院认为该案涉及以虚拟货币为媒介买卖外汇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因不同地区对虚拟货币合法性认识存在差异,实践中对该种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分歧;同时,该案其中一名被告人为香港居民,被告人多次利用虚拟币作为支付手段,在不同币种间划转谋取利益。考虑到该案情形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社会关注度高,据此,报请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提级管辖相关规定情形,决定依报请提级管辖该案。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8月28日作出(2023)川11刑初24号判决: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通过“外汇—虚拟货币—人民币”的方式,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实现人民币与美元的价值转换,变相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万某园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四万元。万某园还涉及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四万元。被告人黄某圆、陈某文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一万元、二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息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买卖外汇犯罪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当前外汇违法犯罪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资金跨境转移的方式更加隐蔽、多元,对案件办理带来新的挑战。本案中人民法院抽丝剥茧,揭开虚拟货币交易“面纱”,揭露案件实质为境内划转人民币、境外划转外汇,刻意逃避国家外汇监管。本案裁判有效打击了外汇违法犯罪,维护了国家金融安全,为金融强国建设提供了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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