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

延边刑事律师1年前 (2025-10-23)案例分析206
【基本案情】被告人罗某甲,男,系某传媒公司管理人员。被告人罗某乙,男,个体经营户。被告人杨某,男,系某新闻媒体记者。其他三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2022年2月,被告人罗某甲与罗某乙(罗某甲胞弟)、徐某、罗某丙、杨某、聂某某等人共谋成立网络自媒体用于编造发布互联网公司的负面消息,进而以“商务合作”之名逼…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甲,男,系某传媒公司管理人员。

被告人罗某乙,男,个体经营户。

被告人杨某,男,系某新闻媒体记者。

其他三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22年2月,被告人罗某甲与罗某乙(罗某甲胞弟)、徐某、罗某丙、杨某、聂某某等人共谋成立网络自媒体用于编造发布互联网公司的负面消息,进而以“商务合作”之名逼迫互联网公司支付费用,实施敲诈勒索。随后,罗某乙注册“某某经”微信号及微信公众号,并在腾讯、搜狐、网易、微博、知乎等网络平台注册“某某经”“某某财经”等账号,由罗某甲负责自媒体的管理和与互联网公司联系,罗某甲还伙同杨某负责撰写有关互联网品牌的负面信息稿件,徐某负责审核,聂某某负责校对和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稿件及删帖,罗某乙和罗某丙负责其他自媒体账号的发布及删帖,罗某乙还负责确认索要钱财到账。

2022年3月至2023年4月,罗某甲等人利用担任传媒公司管理人员、熟悉新闻传播活动、擅长编撰稿件的条件和优势,在网上收集素材后,片面选取争议话题有针对性进行负面叙事,通过“某某经”微信公众号及相关网络平台账号以“震惊体”式标题先后发布130余家互联网知名公司品牌的负面信息,诱骗公众点击浏览,通过恶意炒作网络热点、放大网民投诉影响等方式产生流量,迫使上述品牌运营公司主动联系罗某甲等人。被害单位提出删帖要求后,罗某甲等人提出需要支付合作费用,并在双方谈判过程中加大负面网络帖文发布力度持续施压,逼迫上述公司以“商务合作”的名义先后向该团伙支付删帖费用人民币29.6万元。

2023年11月8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罗某甲等六人犯敲诈勒索罪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22日,南岸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罗某乙、徐某、罗某丙、聂某某、杨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五万元不等。判决后六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检察履职情况】

(一)依托侦监协作配合机制,积极引导侦查取证。2023年4月28日,南岸区检察院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会商机制了解到该案系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严重破坏营商舆论环境,遂应邀指派检察官介入侦查,提出具体明确侦查取证意见:一是查明涉案人员主体身份、工作职责;二是提取团伙成员商议、策划、实施犯罪活动的微信聊天记录,收集网络账号注册信息、发布路径等关键电子证据,全面固定涉案负面网帖的撰稿、审核、发布等流转程序;三是统计点击量、阅读量、转发量等网络传播数据,夯实证据基础。2023年6月1日,南岸区检察院依法对罗某甲批准逮捕。

(二)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准确认定犯罪。本案涉及130余家互联网企业,部分系知名企业,涉案人员较多且作案手段隐蔽。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针对罗某丙、杨某辩称不知道罗某甲逼迫互联网公司出钱删帖的辩解,检察机关全面梳理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结合该团伙在特定营销节点密集发帖的作案时间,以及持续发布相关负面信息施加舆论压力,迫使多家企业与其合作并获得数额巨大非法利益的行为,查明行为人的敲诈勒索主观故意和名为“合作”实为逼迫的行为方式。二是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全面查清公安机关前期未移送的部分未遂事实,统计该团伙发布所有负面信息的发帖量、点击量,准确认定犯罪行为对互联网秩序的隐性危害,全面查清犯罪事实。三是依法开展认罪教育工作,有效惩治犯罪。通过追查赃款去向,促使全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9.6万元。对负责整体管理及逼迫互联网公司出钱删帖的罗某甲依法认定为主犯,对参与犯罪的其余五名被告人均认定为从犯,依法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三)加强出庭指控,强化法治教育效果。为以案说法,开展法治宣传,检察机关邀请相关单位从业人员观摩本案庭审,现场释法说理。庭审中,运用多媒体示证方式播放了各被告人微信聊天记录、网络引流链接等电子证据,当庭全面展示了各被告人共谋以舆论监督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索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过程,揭露其所谓的为了公共利益实施监督的幌子,相关证据被当庭采信。检察机关指控事实、情节及量刑建议均被法院判决采纳。

【典型意义】

一是依法准确认定新闻记者以舆论监督为幌子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以监督为幌子的敲诈勒索与舆论监督表面上不易区分,检察机关要严格把握二者的界限,对新闻记者通过搜集、传播负面信息相胁迫,敲诈勒索企业并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要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明示或者暗示胁迫、交易的异常性、被害方给付费用的被迫性等方面,准确区分舆论监督与借舆论监督之名实施的敲诈勒索,依法准确认定敲诈勒索罪。

二是以案促治,高质效办案护航新媒体业态良性发展。在自媒体飞速发展的时代,部分“自媒体”无底线蹭热点造流量,违反法律通过制造以假乱真、虚实混杂的“信息陷阱”实施敲诈勒索,该类行为不仅损坏企业的商业信誉、侵犯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更是对新闻舆论监督秩序和环境的破坏。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注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促使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有效减轻、消除不良影响,及时为被害单位挽回经济损失,提振企业经营信心。同时,落实普法责任制要求,通过组织相关媒体从业人员观摩庭审,开展“沉浸式”的现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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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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