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延边刑事律师1年前 (2025-10-23)案例分析216
【基本案情】被告人朱某某,男,务工人员。被告人孙某某,男,务工人员。其他三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2017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孙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曾某某等人以“反传销”“防骗”为名,结伙利用网络实施敲诈勒索。该团伙利用企业存在的经营漏洞和问题,专门编写、发布标题为“某公司涉嫌以消费为名进行…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某,男,务工人员。

被告人孙某某,男,务工人员。

其他三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17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孙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曾某某等人以“反传销”“防骗”为名,结伙利用网络实施敲诈勒索。该团伙利用企业存在的经营漏洞和问题,专门编写、发布标题为“某公司涉嫌以消费为名进行传销”“某公司涉嫌股权非法集资”等负面舆情文章,通过短信直接发送至被害企业负责人及员工,或发布至自建的“某某观察”“某某财讯”“某某财经”等网站,供他人转载,形成对企业的负面舆情。被害企业提出删帖要求后,朱某某等人拒不删帖或者故意拖延放任舆情扩大,并明示或者暗示可以签订“合作协议”快速删帖。为消除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良影响,被害企业被迫与朱某某等人签订“合作协议”并支付删帖费用,朱某某等人得手后即将负面舆情文章删除。2017年至2023年,该团伙采用上述手段先后对注册地位于湖南、四川、北京等地17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信息公司进行敲诈,犯罪金额达人民币66万余元。

2023年12月20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朱某某、孙某某等五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2024年3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朱某某等五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至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至一万元。被告人朱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曾某某等四人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6月1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一)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构建完整证据锁链。该案涉及企业多、时间跨度长,犯罪手段复杂且隐蔽,涉案证据大部分属于电子数据,极易灭失和篡改,证据收集、调取难度大。检察机关应邀提前介入侦查,围绕侦查思路与证据标准提出意见:一是紧扣犯罪特征、作案模式、资金流向,提出从收款账户反查被害企业的侦查思路;二是重点收集负面舆情文章、沟通协商记录、资金转账流向等关键证据,通过书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印证、补强,构建完整证据链,全面查清案件事实。

(二)全面查明犯罪手段,依法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审查逮捕阶段,朱某某等人以舆情服务协议是市场经营、舆论监督行为提出辩解。对此,检察机关着重审查朱某某等人前后行为关系、发布文章的真实性、涉案资金流向以及后续协议履行情况等客观证据,全面查明该团伙几种犯罪手段:一是“短信直接敲诈”,即直接将“负面文章+链接”的短信发送至被害企业负责人及员工手机,诱导、暗示企业支付“费用”进行删帖;二是“舆情造势敲诈”,即通过注册、使用微信公众号、知乎等自媒体账号,搭建小型网站,大量发布并相互转载企业负面舆情文章,形成企业负面舆情压力,在被害企业提出删帖要求后置之不理,迫使企业付费快速删帖;三是“冒名上门敲诈”,即冒用媒体记者身份上门与企业“洽谈合作”,迫使被害企业与自设公司签订舆情服务协议,收取企业费用。在查明朱某某等人犯罪手段、行为性质的基础上,检察机关依法对朱某某等四人批准逮捕。

(三)依法追诉漏犯,有力指控犯罪。公安机关以朱某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审查起诉,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逃。检察机关经查询、调取陈某某户籍信息及前科情况,发现陈某某因另案已被判处刑罚尚在服刑,要求公安机关将陈某某从服刑地押解归案,一并审查并依法提起公诉。庭审中,针对被告人提出部分被害单位已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删帖,且民事案件庭审中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承诺删帖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二者系经济纠纷,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通过出示被告人发布负面信息造成的传播量、实施胁迫行为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被告人索取财物的有罪供述等证据,指明所谓的“舆情服务协议”相关行为并非合同纠纷,而是以合同为名实施的敲诈行为,部分被害单位提起民事诉讼的维权行为,不影响被告人的行为性质认定。经审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并作出判决。

(四)加强行刑衔接,形成惩治合力。办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走访调查,发现此类以“舆情服务协议”为名进行敲诈在初始阶段,被害方有投诉,但因行为违法程度较轻尚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条件,而未被刑事处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不掌握情况而未能及时给予行政处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为加大类似犯罪问题的预防和查处,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协同推动整治网络违法乱象。

【典型意义】

一是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以“舆情服务协议”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区分并实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模式,着重从行为人有无实施威胁行为,服务协议是否实质履行、服务事项是否有客观需求和等价性等方面对“舆情服务协议”性质进行实质审查,全面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二是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推社会综合治理。办理涉网络敲诈勒索案件,检察机关要注重加强与公安机关以及网信部门的信息共享,完善行刑衔接双向机制,对于未达到刑事立案条件,但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及时移交线索,协同形成打击合力,全面整治网络违法犯罪乱象,有效净化网络空间,有力遏制网络犯罪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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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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