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举报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新余市某石矿诉何某名誉权纠纷案

延边刑事律师10个月前 (10-13)案例分析144
基本案情新余市某石矿于2011年12月29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透辉石开采加工、销售,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2020年至2023年期间,何某多次向新余市渝水区生态环境局、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新余市自然资源局渝水分局、新余市渝水区林业局、新余市渝水区交通局等单位举报,反映新余市某石矿露天采矿导致粉尘很大、…

基本案情

新余市某石矿于2011年12月29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透辉石开采加工、销售,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2020年至2023年期间,何某多次向新余市渝水区生态环境局、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新余市自然资源局渝水分局、新余市渝水区林业局、新余市渝水区交通局等单位举报,反映新余市某石矿露天采矿导致粉尘很大、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越界违法开采、运矿车辆超载等问题,相关单位接到何某的举报后逐一调查核实并回复,其中何某反映的部分问题属实。新余市某石矿认为何某的举报行为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并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新余市某石矿系法人,法人所享有的名誉权主要体现为与经济利益相关的社会评价,即商业信誉。何某的举报行为是否侵害新余市某石矿的名誉权,需从以下几方面考量:客观上,举报行为是否超越合理界限。本案中,何某是针对特定对象向特定主管机关进行举报,其行为未涉及与举报无关的其他人或事,亦未在不适当场合或公共场合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公开举报内容,新余市某石矿也无证据证明何某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进行披露,故何某属于采用合法的方式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行使公民权利。主观上,举报内容是否基本属实。本案中,何某的举报内容经相关职能部门查证部分属实,且何某的举报线索是基于一定事实依据,其线索来源具备真实性,不存在捏造事实、歪曲真相的故意,即使未达到完全属实的标准程度,存在一些偏差或不准确之处,但考虑到普通大众的个体性差异所导致的理解或认知偏差,对此应该持审慎包容态度。结果上,新余市某石矿是否因举报行为遭受否定性社会评价。何某以合理举报方式及时将有关线索告知相关部门,是公民依法行使所享有的参加和监督环境保护和举报违法行为权利的表现,并无不妥。新余市某石矿亦无证据证明其有关资信、商品或服务质量因何某的举报行为遭受了否定性社会评价。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新余市某石矿的全部诉讼请求。新余市某石矿不服,提起上诉,后撤回了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划清正当监督与名誉侵权的法律界限,旨在保护民事主体名誉与保障公共监督,从而维护社会监督机制的活力,筑牢法律保护屏障。但在保护名誉权的同时,不能无限扩张甚至阻碍正当的社会监督,应当合理把握举报行为的正当性。本案在处理因公民举报行为而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时,结合举报行为是否超越合理界限、举报内容是否基本属实、是否因举报行为遭受否定性社会评价等方面综合考量,厘清了正当监督与名誉侵权的边界,有效降低举报人因依法行使权利而承担侵权责任的后顾之忧,防止被举报人滥用名誉权诉讼打压报复,有利于营造健康有序、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ncda.com/?id=1372

分享给朋友:

“正当举报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新余市某石矿诉何某名誉权纠纷案” 的相关文章

男子借钱给好友要其提前偿还未来利息?

生活中找朋友借钱约定利息是最平常不过的事,但是,未来的利息可以要求借款人偿还吗?近日,汨罗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案。陈某与费某系好友,费某于2016年向陈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利息,借款后,费某归还部分利息。2022年1月25日,费某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同时还向原告出具了一张约定自2020年至20…

受雇作业竟“顺手牵羊”?被告人获刑半年!

中国法院网讯(苏睿 甘兆扬)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从事管道探测工作,被害人伍某承接某工程项目后,因施工需要雇请刘某进行探测作业。2023年10月27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伍某提供的某品牌管线仪进行探测,作业…

男子拳击训练后猝死 健身房承担两成赔偿责任

通讯员 葛伟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朱鲸润健身者在练习拳击过程中发生意外,责任如何划分?近日,无锡梁溪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男子李某在健身房参加拳击训练后猝死,家属认为健身房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诉至法院。2023年2月,李某到健身房进行拳击训练,由于是第一次,健身房为其安排了私教。在训练开始前,…

当“串串房”避无可避,租房人该如何维权?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张萌近期,多地出现的“串串房”乱象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由于住房需求高涨,一些民房摇身一变成为房租翻倍的精装公寓,看似精致,实则“有毒”。精美装修、家具崭新、价格低廉的出租公寓背后,隐藏的可能是甲醛等有害物质超标的“有毒”房,这样的房屋被称为“串串房”。炒房客以低价收购旧房子或者毛…

踢球犯规致人受伤 是否应该担责?

踢足球,打篮球,是许多人的业余休闲方式。爱好者还会自发组织一些友谊赛,这既成为球友间相聚交流的机会,同时也锻炼了身体,提升了球技。但是,如果在友谊赛的过程中,有人受了伤,这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家住北京的金先生就打起了这样的官司。他是一名足球爱好者,在一场友谊赛中,因为对方球员的犯规动作而受了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