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珍珠商行诉大鹏海关行政处罚案——虽取得进口许可但进口物品最终被鉴别为固体废物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延边刑事律师3个月前 (09-15)案例分析46

     【基本案情】

  某珍珠商行于2021年4月15日向大鹏海关申报进口大凤螺贝壳10990千克。大鹏海关查验后取样送检,深圳海关检测中心于2021年5月26日出具鉴别结论,认为所送样品为贝壳,已去肉,有异味、沙土及脏污,判定为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属于固体废物。2021年7月7日,大鹏海关立案调查,同日对该珍珠商行经营者邓某进行询问,邓某对货物查验及送检鉴定为固体废物无异议,放弃复检鉴别权利。2021年8月17日,大鹏海关责令某珍珠商行将涉案贝壳退运出境,该商行于2021年10月25日申报退运。大鹏海关告知拟处罚结果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权利,某珍珠商行仅进行书面申辩。大鹏海关经延长办案期限,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某珍珠商行处以罚款50万元。某珍珠商行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珍珠商行申报进口的10990千克大凤螺贝壳,去肉但未清洗干净,有异味,表面有沙土、脏污等,被鉴别机构判定为固体废物。某珍珠商行经营者邓某表示对该鉴别结论无异议,也放弃复检鉴别的权利。大鹏海关在听取其陈述、申辩,保障其听证权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某珍珠商行的诉讼请求。某珍珠商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海关部门制止具有生态风险的固体废物进口的典型案例。国门生态安全是国家生态环境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11月,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禁止“洋垃圾”等固体废物入境。本案中,某珍珠商行虽然取得进口许可,也据实进行申报,但是进口的大凤螺贝壳因脏污、有异味被鉴别为固体废物,被大鹏海关责令退运,因此该珍珠商行的行为构成违法,被大鹏海关处以罚款。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海关执法行为,阻止固体废物入境,这一举措不仅是对进口商家在进口货物、物品时必须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的严厉警示,更为捍卫国门生态安全筑起了一道司法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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