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按下失信“暂停”键,“慢功夫”促成企业“快发展”

延边刑事律师9个月前 (09-12)案例分析137
【基本案情】 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判令北京某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200余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履行两期还款义务后,未能继续履行。经西城法院依法认定…

【基本案情】
  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判令北京某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200余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履行两期还款义务后,未能继续履行。经西城法院依法认定,被执行人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同时,该院了解到,被执行人仍有在建工程和招投标项目,具备一定的赢利和还款能力,未能还款是由于部分商业汇票延期及应收账款展期等原因导致。虽然其已经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但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降低其履行能力。鉴于此,西城法院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暂不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西城法院的监督和敦促下,被执行人分四次清偿了剩余全部债务及利息,案件执行完毕。此后,西城法院又陆续收到另外两起申请执行北京某施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案件,该公司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案件均自动履行完毕,取得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西城法院在判断被执行人存在失信行为后,没有简单机械地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惩戒措施,而是深入了解被执行人现实状况,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决定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采取失信惩戒措施,保持被执行人继续赢利的能力,以此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促进案件圆满解决。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本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7
  安徽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某菜篮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放水养鱼”促成和解,司法为民守护“菜篮子”
  【基本案情】
  安徽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某菜篮子公司(以下简称菜篮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某投资有限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向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繁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菜篮子公司支付工程款961.93万元。
  执行过程中,繁昌法院依法查封了菜篮子公司拥有的综合楼,并冻结了公司基本存款账户。为进一步推动案件执行工作,执行法官约谈了菜篮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表示愿意配合履行,但公司现有较大数额商业贷款,一旦账户被冻结,后续还款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都将会受到严重影响,故请求解冻公司基本存款账户。
  鉴于以上情况,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耐心释明,鉴于被执行人有积极履约意向,给予被执行人自我施救、恢复生产经营的机会。经多轮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繁昌法院对菜篮子公司的综合楼采取“活封”措施,由企业继续正常生产经营,按约定分期偿还债务,并按照先本后息的方式进行清偿,以减轻债务压力。繁昌法院为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和周边群众日常生活,对菜篮子公司基本存款账户进行了解冻。后菜篮子公司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近百户商家、数万名群众的“菜篮子”也丝毫未受影响。
  为表达感谢,申请执行人安徽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菜篮子公司共同制作了一面锦旗送至繁昌法院,锦旗上“调解化纠纷,为民倾真情”的赞许是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高度肯定。
  【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执结,是繁昌法院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有力体现。执行法官将解纷思路前移,在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精准选择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助力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诚信履约,最终促成该起执行标的近千万的涉企执行案件得以妥善执结。人民法院为优化营商环境,有力守护人民群众“菜篮子”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安稳无虞,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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