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程、蒋某建偷越国(边)境案

延边刑事律师11个月前 (08-29)案例分析174
一、基本案情2020年10月,被告人林某程、蒋某建明知出境至缅甸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在他人的“高薪”利诱下决定偷渡前往缅甸。二人到达云南省昆明市后,经介绍安排,在“蛇头”带领下,从昆明市乘车前往中缅边境地区,随后徒步爬山进入缅甸境内,相关路途费用均由蒋某建垫付。到达缅甸境内后,二人被安排在佤邦地区…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被告人林某程、蒋某建明知出境至缅甸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在他人的“高薪”利诱下决定偷渡前往缅甸。二人到达云南省昆明市后,经介绍安排,在“蛇头”带领下,从昆明市乘车前往中缅边境地区,随后徒步爬山进入缅甸境内,相关路途费用均由蒋某建垫付。到达缅甸境内后,二人被安排在佤邦地区勐波县一赌场内望风,后又被贩卖至一电信网络诈骗窝点进行诈骗业务培训。林某程缴纳人民币2万元赎金后得以离开诈骗窝点,同年11月8日,从佤邦邦康市界河边乘坐橡皮艇非法入境。2021年6月3日,蒋某建经云南省孟连口岸勐阿通道入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程、蒋某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林某程、蒋某建主动投案,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蒋某建主动预缴纳罚金。综上,对被告人林某程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其所犯危险驾驶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蒋某建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盘踞在缅甸等地的诈骗犯罪集团往往通过虚假“高薪”招聘或亲友“现身说财”等方式,引诱境内人员出境“轻松赚大钱”。一些人员为获取高收入,明知出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铤而走险,自愿跟着“蛇头”翻山渡海奔赴境外。待到境外后,赚钱不成反被控制人身自由,直至缴纳大量赎金才得以脱身回国。因其行为触犯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将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本案是一起为获取“高薪”报酬,主动偷渡至境外参加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林某程、蒋某建为赚钱发财,明知出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自愿垫付资金偷渡至缅甸,结果被境外人员贩卖至犯罪窝点,在缴纳赎金后才得以脱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二名被告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并综合考虑二人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预缴纳罚金等情节,在量刑上予以从宽,一方面体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行为严惩不贷的原则,另一方面充分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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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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