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处理

延边刑事律师1年前 (2025-08-26)案例分析194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被告人朱某接受赵某(另案处理)的委托,于2020年7月上旬安排运输船前往赵某指定海域过驳海砂后再运输至指定地点交付。同年7月3日,朱某指使被告人刘某驾驶兴宁85船从广东东莞海腾码头附近出发至指定浅滩海域装海砂,并让刘某在进入指定海域前关闭…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被告人朱某接受赵某(另案处理)的委托,于2020年7月上旬安排运输船前往赵某指定海域过驳海砂后再运输至指定地点交付。同年7月3日,朱某指使被告人刘某驾驶兴宁85船从广东东莞海腾码头附近出发至指定浅滩海域装海砂,并让刘某在进入指定海域前关闭船上的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驾船至指定海域后使用“甚高频”频道“71”与附近的采砂船取得联系从而过驳海砂。同月6日17时许,刘某驾驶兴宁85船先后从两条采砂船上过驳海砂共计21000余吨,朱某、刘某明知运输的海砂没有相关合法手续及单据,仍将他人非法开采的海砂运输转移,并于当日22时许起锚驶往宁波方向。途中,宁波海警局执法人员登临兴宁85船检查,当场抓获刘某及船上其他工作人员,并查获上述海砂。2020年7月11日,朱某接到海警部门的电话通知后前往宁波海警局接受调查。经鉴定,涉案海砂价值共计149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象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刘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结伙予以转移、运输,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朱某、刘某的供述,结合关闭AIS、驾船隐匿行踪等客观行为表现,足以认定朱某、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关于上游犯罪非法采砂的地点不清、非法采砂的行为人未到案的问题,经查,有关主管部门未在相关浅滩海域颁发海砂采矿许可证及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兴宁85船装载海砂地点不存在登记的海砂采矿权,因此足以认定涉案海砂系他人非法采矿所得,上游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朱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非法开采海砂等非法采矿犯罪的过驳、运输行为因其环境复杂性与隐蔽性,举报线索多在运输环节,上游犯罪虽查证属实,但在具体情节上还存在上游犯罪非法采砂的地点不清、非法采砂的行为人未到案等问题。对此,《解释》明确规定,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行为人尚未到案,或者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办理此类案件,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涉案海砂矿质鉴定、涉案海域是否登记海砂采矿权的情况等,结合相关被告人的口供,能够证明涉案海砂系非法采矿犯罪行为的犯罪所得,即可认定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不要求必须掌握具体的犯罪人和事实细节。在定罪量刑方面,司法机关根据上游非法采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和被告人朱某、刘某分别存在自首、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妥善处理了上下游犯罪量刑平衡的问题,取得了良好效果。针对该问题,《解释》规定上游犯罪是非法采矿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较高的犯罪的,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为500万元且符合其他条件,确保上下游量刑均衡,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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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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