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串通投标、伪造印章案——伪造印章后用于串通投标,应依法数罪并罚

延边刑事律师9个月前 (08-07)案例分析141

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人王某提供印章印模,到天津市某复印照相刻章店伪造了以下印章:天津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力管理专用章1枚、天津市某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印章2枚、天津市某区卫生院印章1枚、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某中心基金征集专用章2枚、天津市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1枚。2017年8月,王某明知张某(另案处理)采用借用和冒用其他公司资质及工作人员名义、串通投标报价等方式围串标,仍在天津市宁河区多个公开招标工程项目中帮助张某借用天津某达公司、某坤公司等资质,并使用伪造的天津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力管理专用章、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某中心基金征集专用章制作了9张虚假的社保缴费单交给张某。张某最终中标,中标项目金额846万余元。另查明,2018年8月,王某伪造了赵某艮等3张居民身份证。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王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王某在串通投标罪中系从犯,可从轻处罚。遂对被告人王某以串通投标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对被告人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二千八百五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串通投标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人民法院日益精准把握串通投标罪及其关联犯罪的构成要件,坚持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和罪名。当行为人实施了多种犯罪行为时,严格依据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数罪并罚。司法实践中,串通投标犯罪行为往往与行贿、伪造证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形成复杂的犯罪链条,给司法认定带来较大挑战。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先期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犯罪行为,随后在张某的授意下,利用伪造的印章制作虚假社保缴费单,用于冒充其他公司职员串通投标,其行为侵犯了多种法益。人民法院针对侵害不同法益的犯罪行为,坚持分别单独进行法律评价,并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彰显了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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