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袁某、赵某串通投标、行受贿案——依法惩治教育领域的串通投标行为

延边刑事律师10个月前 (08-07)案例分析166
基本案情2021年间,为中标云南省富宁县某公立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项目,被告人袁某向与富宁县某领导关系密切的郑某(另案处理)行贿60万元,请托其帮助被告人赵某实际控制的云南某立公司成为本次招标代理机构,以达到操纵该项目招投标的目的。云南某立公司成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后,袁某向赵某行贿60万…

基本案情

2021年间,为中标云南省富宁县某公立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项目,被告人袁某向与富宁县某领导关系密切的郑某(另案处理)行贿60万元,请托其帮助被告人赵某实际控制的云南某立公司成为本次招标代理机构,以达到操纵该项目招投标的目的。云南某立公司成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后,袁某向赵某行贿60万元并伙同其通过“拆分售卖标段”的方式,在投标过程中由招标代理机构事先审核投标书,协商多家投标公司的标书内容,内定云南某昇公司中标该项目的食品配送单位,中标金额共计6565.55万元。招投标期间,袁某共收取卖标费400万元,行贿120万元。调查期间,袁某主动退赃11万元,赵某主动退赃55万元。

裁判结果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赵某相互串通,通过贿赂、买卖等非法手段谋求意向中标人中标,严重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袁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并向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人行贿,数额较大,分别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赵某利用其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帮助投标公司顺利中标,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综上,对被告人袁某以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被告人赵某以串通投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七十五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教育领域的串通投标典型案例。教育是国之根本,依法从严惩处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环节的串通投标犯罪,不仅是保障学生“舌尖上的安全”的必要措施,更关乎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未来。本案中,被告人袁某、赵某等人以行受贿、围标、卖标等多个手段串通招投标,内定招投标代理机构及中标食品配送单位,严重干扰校园食品原料配送管理和学生饮食健康需求,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构成潜在威胁。对此,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数罪并罚,进一步加大适用财产刑力度,通过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等措施,全力“打财断血”,彰显了坚决斩断教育领域围标、串通投标利益链条的鲜明态度,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教育民生安全、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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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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