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炒信?警惕流量驱动下的数字陷阱

延边刑事律师1年前 (2025-07-14)法治资讯220
“我以为自己捡到大便宜,没想到全是‘托儿’好评。”最近,北京市民刘女士在某电商平台下单一款“正品特价”运动鞋,结果收到货后才发现质量一般。翻看评价,满眼皆是“超赞”“物美价廉”等模板化好评,让消费者如同步入精心设计的数字陷阱,也折射出电商平台、社交媒体评价体系中“刷单炒信”乱象屡禁不止。 识别…

  “我以为自己捡到大便宜,没想到全是‘托儿’好评。”最近,北京市民刘女士在某电商平台下单一款“正品特价”运动鞋,结果收到货后才发现质量一般。翻看评价,满眼皆是“超赞”“物美价廉”等模板化好评,让消费者如同步入精心设计的数字陷阱,也折射出电商平台、社交媒体评价体系中“刷单炒信”乱象屡禁不止。

  识别难:“刷单炒信”阵地向暗处转移

  在流量经济的背景下,“刷单炒信”呈现更加多样化形式。“只需打卡拍照、发布五星好评,即可免费享用双人套餐!”这类以“会员福利”为幌子的探店邀请,正逐渐演变成“刷单炒信”的隐秘新形式。当下,一些商家为规避监管,通过组织“用户体验官”的方式招募消费者,在完成正常购物后以红包形式返还本金及佣金,绕开平台规则导致监管失灵,形成了一个更具迷惑性的虚假刷单闭环。

  在江西吉安市场监管局2024年查处的典型案例中,某科技公司通过微信加入相关刷单人员,通过免单、送礼品、送红包等方式建立合作关系,要求接单人搜索关键词,找到该公司的店铺和要推广的产品,点击进入后浏览5至7分钟,然后拍下产品。这种将刷单行为嵌入真实消费场景的模式,使得虚假评价的识别难度陡增。

  “刷单炒信”是通过虚假交易和虚构的用户评价,虚增商品销量和信誉,从而误导消费者作出购买决策的不正当行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唐青林提醒,“刷单炒信”本质是虚假交易和虚构评价,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对刷单炒信行为进行规制,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此外,“刷单炒信”还涉嫌违反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还涉嫌对同类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目前,刷单产业链正通过社交平台、群控软件分散操作,甚至利用境外服务器逃避追踪,传统执法手段难以有效渗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数字法学教研室副主任邓辉说,如平台虽可通过算法识别异常数据,但对隐蔽化、跨境化的技术刷单缺乏动态监测能力。此外,民事维权困难,消费者或竞争对手起诉时,常因实际损失难以量化(比如商誉贬损、流量劫持)而依赖法定赔偿,导致个体维权动力不足。

  治理难:平台规则漏洞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平台作为规则的制定者,排名和推荐权重被视为店铺在网购平台上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这也导致了“刷单炒信”现象难以杜绝。

  一些涉及违法犯罪的团伙式“刷单炒信”案例屡见不鲜。2024年4月,浙江云和公安接报案称某网购平台存在电商刷单恶意竞争行为。经3个月侦查,警方查明范某某等人为非法牟利,开发“云创助手”等多款刷单软件搭建后台,招募人员组建工作室,通过虚假交易为电商商家有偿刷排名、信用度和访问量以误导消费者。该团伙分工明确,接任务后用软件批量登录小号下单、评价点赞,累计为全国20个省5000余家商户刷单2000万条,虚假评论、点赞4000万条,严重危害网购环境及市场经济秩序。

  邓辉说,“刷单炒信”团伙案折射出网络黑灰产规模化、技术化趋势,其危害已超越单纯市场秩序,并衍生出多重犯罪链条。如在账号注册环节,犯罪团伙为刷单需拥有大量虚拟账号,通过非法购买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注册“小号”,涉嫌触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交易环节,部分刷单以“返现”为诱饵骗取用户垫付资金,或虚构物流信息诱导付款,实施刷单类诈骗;有的团伙利用技术手段抓取平台交易数据或用户行为信息,或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在刷单行为的利益驱动下,部分平台内部人员甚至与外部团伙勾结作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一起“内外勾结”刷单案件,涉及电商平台交易计算规则和补贴变现规则。2021年7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利用其在某互联网社交平台公司电商部职务便利,通过平台交易规则漏洞,借助张某控制第三方公司在公司平台上刷单虚构交易,骗取平台补贴款150余万元人民币。李某熟知平台规则,在较短周期内骗取补贴,同时又以业务模式需求搪塞风控部门提示,导致监管机制失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承办法官说,这种高度仿真的刷单手法,使得平台的风控系统难以有效识别,使得违法犯罪形势更为严峻。

  治理“刷单炒信”需合力共治

  整治“刷单炒信”顽疾,需要电商平台、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乃至整个社会形成合力,共同构建更透明、诚信的网络消费环境。

  2024年4月,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针对成都某公司长期组织虚假评价、虚构消费数据等行为提起“刷单炒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2025年2月,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四川省消委会诉请,成都某公司被判公开赔礼道歉,以参加消费领域公益活动的方式承担相应责任。此举既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合法权益,还能在更大范围内产生示范性的警示教育效应。

  在邓辉看来,刷单炒信行为已从单纯扰乱市场秩序演化为危害网络经济安全的系统风险,还易滋生假冒伪劣商品流通、数据泄露等次生犯罪。“有必要对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水军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打击,以遏制黑灰产业链扩张。针对社交平台、支付工具等环节,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切断资金流与信息流。”邓辉说。

  唐青林认为,电商平台应彰显其“守门人”角色,从源头遏制虚假交易和伪造评价。一方面强化动态监测,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实时监测高频下单、短期销量暴增等异常情况,同时严格规范平台交易结算流程,封禁违规返现通道,切断虚假交易利益链;另一方面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商家资质、商品质量进行抽检,并将监管结果纳入平台信用评价体系。此外还应强化消费者保护,完善平台举报机制,消费者在上传虚假好评截图、异常物流记录后,平台应及时反馈,联合执法部门打击职业差评师、刷单团伙等违法链条,通过技术拦截、信用惩戒、法律追责三重防线,推动形成公平透明的网络消费环境。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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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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