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明确底线边界 “e”起护苗守护成长

延边刑事律师1年前 (2025-06-04)法治资讯275
□ 法治日报记者 徐伟伦 “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e’起护苗·守护成长”北京市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召开。《法治日报》记者从会上获悉,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已经突破1.96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97.3%,但由于缺乏足够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与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相关的案件多发…

  □ 法治日报记者 徐伟伦

  “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e’起护苗·守护成长”北京市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召开。《法治日报》记者从会上获悉,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已经突破1.96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97.3%,但由于缺乏足够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与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相关的案件多发。

  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梳理分析,在发布会上对外通报了北京法院系统审理的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典型事例、典型案例。北京高院副院长任雪峰表示,当前涉未成年人网络权益民事纠纷数量逐年增长,案件类型多样,其中充值打赏类案件呈批量化趋势。面对新情况,北京法院系统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司法裁判明确网络行为底线和权利边界,延伸职能加强未成年被害人全流程保护,同时坚持案件办理与促推治理并重,合力筑牢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屏障。

  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未成年人用网风险及监护不足等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姜颖在会上发布《关于促进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家庭教育的指引》,为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提供行为指引。

诱导孩子编假身份

游戏公司退还充值

  未成年人小张使用其母亲的手机在某游戏公司开发的游戏平台中下载游戏,并先后充值10万余元。游戏公司识别玩家为未成年人后,不仅没有对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进行锁定,也未在进入游戏的界面提示验证家长监护信息,反而提示未成年人玩家可以通过“编辑身份信息”的方式修改实名认证信息,从而消除其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

  小张父母发现后代为诉至法院,认为充值产生的相关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并要求游戏公司全额退还涉案游戏充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涉案游戏内容、充值打赏时间段、操作行为特征等事实,可以认定小张实施了充值行为。小张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大额充值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其监护人未予追认,故案涉网络服务合同无效。

  对于涉案游戏平台,法院认为,该平台作为游戏聚合运营主体采取了实名认证机制,并统一代替平台内游戏的实名认证机制,因此负有落实未成年人用户实名注册、登录的义务,但根据查明事实可以认定其并未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实名制,存在较大过错。据此,法院判决认定涉案网络服务合同无效,某游戏公司须退还部分充值款。

  “未成年人大额游戏充值问题持续引发社会关注,同时也暴露出家庭监管的缺失以及网络平台在账号管理审核机制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北京高院未审庭庭长李洛云说,本案明确了网络游戏运营主体因未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实名制致使未成年人充值的,应负主要过错责任,有力督促网络游戏运营主体增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意识,充分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定义务。

  针对当前部分未成年人通过冒用家长身份等方式规避未成年人实名认证机制,进而引发的网络沉迷、大额游戏充值等问题,李洛云提醒,家长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用网活动的关注,主动使用上网保护软件、未成年人模式等,妥善保管各类网络平台、支付手段的账号密码,切实防范未成年人网络沉迷。

擅发学生肖像牟利

博主道歉赔偿损害

  在北京高院此次通报的典型案例中,一起自媒体擅自发布包含孩子肖像采访视频的纠纷备受关注。某日,小王放学时,误以为在校门口的李某是学校老师,便接受了李某询问其学习情况、学校氛围的采访。此后,李某未经小王本人及其父母同意,将采访视频发布在其个人社交账号中,且该账号挂有商品橱窗,销售奥数、英语等教辅图书。

  视频中,小王的脸部没有进行遮盖处理,视频标题为《在某市重点中学全靠学生自学?放养式教学?》,配文“你所不了解的某市重点中学学生上课状态……”视频播出后,引发网络热议和大量负面评价,导致小王精神压力较大,学习状态也受到了影响。

  对此,小王父母代为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教育类博主,其明显知晓小王为重点名校的在校学生,属于未成年人,但其仍擅自将小王的采访视频发布于具有商业营销性质的社交账号中,且未对小王肖像进行模糊、隐匿处理,属于故意明显侵权,目的不当。据此,法院判决认定李某侵犯了小王的肖像权,判令李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小王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自媒体时代,网络准入门槛降低,为吸引眼球、炒作话题,在网络中不当使用未成年人肖像的情形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李洛云表示,孩子的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其自我保护能力与社会认知水平相对薄弱,易受到外界评价影响,也因此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特殊、优先保护地位,本案也提示未成年人要增强自身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避免权益遭受不当侵害。

言语挑逗画面露骨

违背良俗合同无效

  未成年人小刘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漫画阅读平台进行付费阅读,先后阅读漫画书目百余篇,充值支付款项1400余元。然而,小刘的父母后来发现,涉案账号阅读过的漫画书目中不仅含有行政规章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还有大量不健康内容。对此,小刘父母代为诉至法院,主张该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并要求该网络科技公司全额退还充值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判断行为效力时,对于涉及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应注重对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进行审查,并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本案中,某网络科技公司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漫画内容中,包括大量刺激性、挑逗性语言,裸露的画面以及大量不健康的内容,且对此缺乏显著有效的提示。漫画内容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对未成年人价值观养成也会产生错误引导,诱发未成年人对漫画内容进行模仿,对未成年人本人、所在家庭和关联群体产生不良影响,与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共识明显相悖。

  据此,法院认定,涉案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判决网络科技公司全额返还充值款项。

  “家长应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姜颖提示,在孩子上网时家长应开启网络过滤软件,对孩子能够访问的内容进行适当限制,屏蔽危害和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此外,在孩子上网时可适当陪伴,观察孩子们喜欢的网络应用、信息内容和用网方式,以便及时发现不良用网习惯,教育引导孩子关注、学习和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有益信息,帮助孩子辨别不良信息,学会区分真实与虚假信息、有益和有害内容,逐步提升孩子的信息鉴别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

网上互骂辱及人格

监护缺失家长有责

  此前,未成年人小周在社交媒体账号上发布了辱骂某演艺人员的言论,引起该演艺人员粉丝群体的强烈不满。其中,刚满18周岁的粉丝汪某在社交媒体账号上公开了小周的个人照片、全部社交媒体账号及小周辱骂某演艺人员的网络言论截图,并配以侮辱性的言论,引发网友进入小周的账号发布辱骂言论,导致小周精神压力增大、学业受到影响。

  为此,小周父母代为诉至法院,要求汪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诉讼中,经过法院释法说理,汪某深刻认识到自己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肖像等行为违法,侵犯了小周的人格权,对小周造成伤害,并主动删除了侵权内容,向小周出具书面道歉信并给予赔偿。针对小周网上辱骂他人的行为和泄露个人隐私等风险,以及小周父母的监管缺失问题,法院依据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针对性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小周父母加强对小周网络素养方面的培育和引导,及时批评教育、制止小周的网络失范行为。

  “通过案件审理发现,涉网络侵害案件的未成年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长监护缺失、家庭教育缺位、方法不当等问题,家庭教育是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关键环节。”任雪峰表示,近年来,北京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持续加强对监护人职责的释明与引导,对未能有效监管未成年子女网络行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家庭教育指导令、“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等300余份,同时探索“线上+线下”家庭教育指导模式,建设全国法院首个线上家庭教育指导平台,实现与北京市教委“北京市网上家长学校”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帮助家长提升自身网络素养,教会家长如何更好地引导孩子安全用网。

法规集市

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第六十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指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关注未成年人上网情况以及相关生理状况、心理状况、行为习惯,防范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五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监护人所在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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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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