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法院作出2025年首份司法惩戒决定书

延边刑事律师1年前 (2025-05-28)法治资讯228
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年首份《司法惩戒决定书》,对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的彭某作出处罚2000元的决定,被处罚人彭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写下悔过书并于当日缴纳罚款。案情回顾:2025年4月,沅陵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受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周某在与原告彭某发生肢体冲突时,不慎将彭某新购买…

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年首份《司法惩戒决定书》,对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的彭某作出处罚2000元的决定,被处罚人彭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写下悔过书并于当日缴纳罚款。

案情回顾:2025年4月,沅陵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受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周某在与原告彭某发生肢体冲突时,不慎将彭某新购买的一部苹果手机丢至沅江中。随后,原告为向被告索赔,向法院提交了涉案手机购买发票,拟证明标的物实际价值。

然而,审判人员在审查中发现,原告彭某在派出所就本次事故所做的询问笔录中,曾明确陈述其损毁的苹果手机存储容量为256GB,但其向法院提交的购买发票上却载明该手机存储容量为1TB,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矛盾。为查明真实情况,审判团队前往开具该发票的店铺进行核查,发现彭某实际并未购买发票载明的手机,而是通过熟人找到店主开具了一张虚假发票。彭某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彻底曝光!

经过调查核实,审判人员依法向原告彭某告知提交虚假证据面临的法律后果。彭某最终承认其系为获得超额赔偿而提交了虚假发票,并主动提交了真实的购机发票。

处理结果:彭某提交虚假发票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司法秩序,依法应给予惩戒,以儆效尤。考虑到彭某认错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沅陵法院对彭某发出司法惩戒决定书,决定对彭某罚款2000元。彭某认识到其提交虚假证据的错误后写下检讨书,并自觉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提交虚假证据属于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违法行为,必将面临多重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可对行为人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此类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司法公正,更会使行为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任何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均应恪守诚信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真实证据作为主张自身权利的依据,切勿为牟取利益伪造证据、心存侥幸,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得不偿失!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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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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