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信用卡给同学被欠1.5万元,透支的钱能要回来吗?
基本案情姜某、李某系同学关系。2018年3月,李某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姜某借款,姜某将自己两张信用卡借给李某使用。截至2018年11月4日,李某共刷卡消费28522元。后经姜某催讨,李某偿还了部分欠款,剩余欠款结算后,李某向姜某出具一张借条,注明李某于2020年10月6日向姜某借款15000元,借款期限…
基本案情
姜某、李某系同学关系。2018年3月,李某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姜某借款,姜某将自己两张信用卡借给李某使用。截至2018年11月4日,李某共刷卡消费28522元。
后经姜某催讨,李某偿还了部分欠款,剩余欠款结算后,李某向姜某出具一张借条,注明李某于2020年10月6日向姜某借款15000元,借款期限3年,如不能按时归还愿付违约金100元一天,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但李某出具借条至今,经姜某多次催讨未偿还借款,故姜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姜某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给李某使用,实际出借的是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信誉所发放的,允许持卡人在特定条件下透支消费的资金,实质上系银行所有,并不属于持卡人。
所以,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属于信贷资金,姜某将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出借给李某使用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姜某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李某因该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故根据双方结算金额,依法判决李某向姜某返还15000元。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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