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凤等侵犯著作权、刘某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3年2月间,被告人林某凤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采用扫描、排版、印刷等手段,复制发行“剧本杀”作品,非法经营数额540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杨某、杨某主明知林某凤等人出售的“剧本杀”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复制品,仍采购后对外销售。其中,刘某销售金额738万余元,杨某、…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3年2月间,被告人林某凤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采用扫描、排版、印刷等手段,复制发行“剧本杀”作品,非法经营数额540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杨某、杨某主明知林某凤等人出售的“剧本杀”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复制品,仍采购后对外销售。其中,刘某销售金额738万余元,杨某、杨某主销售金额31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凤等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刘某、杨某、杨某主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凤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及美术作品,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刘某、杨某、杨某主销售侵权复制品,均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遂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入罪规定,将“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扩大了入罪情形。为进一步打击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入罪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销售金额”“货值金额”“复制件数量”为“其他严重情节”。为进一步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司法解释明确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不包括单纯“发行”行为。以出售方式发行他人制作的侵权复制品的,应当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本系列案根据各被告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分别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量刑,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