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嘉鱼县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
近日,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严厉打击了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2021年12月,万某注册成立湖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租赁嘉鱼县某厂房用于生产偏钒酸铵。2022年3月,万某找到陈某,要其帮忙购买一些废钒触媒用以生产偏钒酸铵。同年4月,陈某在明知万某的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格的情况下,为从中牟利,主动联系贵州省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助理吴某求购废钒触媒。吴某经请示该公司负责人吴某甲同意后,向陈某出售19吨废钒触媒并额外赠送4吨。后陈某将23吨废钒触媒出售给万某。万某又在其他渠道购买了烟道灰、废炉渣等原材料各100吨,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雇佣工人用废钒触媒、烟道灰、废炉渣等原材料生产偏钒酸铵约8吨,并向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售4.15吨,非法获利18万余元,剩余废钒触媒、烟道灰、废炉渣等混合物长期堆放在厂区内,导致厂区地面污水四处流溢,经雨水沟排入地下管道,浸入周边土地造成污染。
2022年5月26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扣押厂区内废钒触媒、烟道灰、废炉渣混合物若干吨。经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采样检测,扣押的含废钒触媒、烟道灰具有浸出毒性和腐蚀性危险特征,确定其为危险废物。
案发后,万某、吴某、吴某甲、陈某主动投案。检察机关依法对被告人万某及被告单位贵州省某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吴某甲、陈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120余吨,造成环境污染,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单位贵州省某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法规,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废钒触媒23吨,造成污染环境后果,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陈某、吴某、吴某甲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各处罚金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梅瑰 王亚姿 方琴 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