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到检察院多长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大概是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如果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之后认为嫌疑人构成犯罪的,会二次重报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另外,如果是取保候审,理论上最长可达12个月。
实践中,有的地区公安为防止取保后过分拖延,会有内部规定,如非涉众类案件,要求取保候审6个月内移送等。
因此,具体情况要视案件的情况和复杂程度以及公安机关的要求来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公安机关将案件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因为刑事案件分阶段,分别为公安的侦查阶段、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的审判阶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