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审审理时间是多长时间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1、普通程序的一审审理期限规定如下: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公诉类案件,应自正式受理之后的两个自然月内予以判决,但最迟不能超过三个月之期。
倘若该案件可能涉及到罪犯被判处极刑的情况,或是伴有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案件,亦或属于重大且复杂的刑事案件,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将审理期限延长三个月;
若遇有特定情形确实需要进一步延长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方可执行。
另外,如人民法院因为管辖权变更导致审理期限重新计算,则应以新的管辖权人民法院收案之日作为开始计算的时间节点。
此外,人民检察院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待其补查工作完成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完相关材料之后,则由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审理期限有明确规定为:
人民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正式受理之后的二十日内审结;
如果案件审判结果可能会判处罚金数额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时,则审理期限可延长至一个半月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