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强化工资支付保障
海南特区报记者 刘兵
省人社厅等六部门近日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自2024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并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力度。
根据《办法》,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选择通过保函方式替代原本需要现金存储的工资保证金。保函需以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且不得设置免赔额或免赔率,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额度需以工程项目应缴工资保证金数额为准,确保农民工工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在工程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且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还需将保函相关信息适时上传至海南省工资支付监管系统,以确保保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在保函的使用和解除方面,《办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若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经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后仍未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提供保函的保证人下达支付通知书,要求保证人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农民工工资。对于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保证人更需在接到支付通知书后24小时内支付工资。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规定已开立工资保证金保函的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需每月向海南省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上传银行存款余额证明,并确保日均存款余额不得低于1600万元人民币,未上传者不得承接新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担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