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下班途中摔伤,向雇主索赔13万余元,法院为何驳回?

延边刑事律师2年前 (2024-09-18)法治资讯318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16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陈梓娴)退休后再就业的冯某受雇于一家民营医院,某天下班回家路上因路滑摔伤,于是向法院诉请民营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雇主是否应对冯某担责?浏阳市法院近日通报这起案件提醒,雇佣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雇员要求雇主承担责任必须是“因提供劳务”遭受损害。

退休后,冯某继续被浏阳一家民营医院雇请坐诊。2022年2月22日,冯某步行下班回家,当日天降暴雪,地面结冰路滑,因此滑倒摔伤。受伤后,冯某未再到医院提供劳务,并于2022年5月与该医院解除劳务关系。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冯某因此次摔伤构成十级伤残,后期需复诊巩固治疗。因与医院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冯某遂起诉至浏阳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医院是否应对冯某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冯某系正常行走在下班回家途中,因地面结冰滑倒摔伤,并非受医院指示安排在工作过程中,处于非劳务期间,属于工作时间之外,事发地点亦在工作场所之外。其次,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预见到雪天路滑,行走时需做好防滑措施,有注意自身安全义务的责任,因其本人未尽到相应的自身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受伤,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最后,医院在冯某未为其提供劳务情况下向其支付了工资2万余元,且事先为冯某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冯某因此获得理赔款3万余元,医院已经为冯某分担了部分损失,也充分履行了社会责任。因此,法院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

“雇佣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雇员要求雇主承担责任必须是‘因提供劳务’遭受损害。判断是否系‘因提供劳务’,应结合具体案件中雇佣活动的内容、雇员受损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既要保护雇员的合法利益,又不能忽视对雇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合理地扩大雇主责任。”此案承办法官邓丽琦建议,在尊重、保障雇员的合法权益前提下,雇主可以购买商业保险,提高抵抗风险能力,降低损失。

来源:掌上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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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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