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出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最高可奖30万元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邢生祥
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进行了详细分类规定,并设定最高奖励额度为30万元。
为调动和规范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办法》重点明确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行业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了省、市州、县区纵向贯通,各部门横向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完善举报受理、交办转办、核查处理、奖励发放、结果反馈等全链条工作流程。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全面推行企业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内部报告奖励制度,更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根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重大事故隐患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一般事故隐患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00元。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瞒报谎报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人员死亡事故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累计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1人3万元、较大事故1人4万元、重大事故1人5万元、特别重大事故1人6万元计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举报人可通过青海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信函、电子邮件、传真、当面反映等方式进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及家属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经查证属实的,奖励金额相应上浮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此外,《办法》还详细规定了举报渠道、举报方式、5种不予受理情形、核查主体、核查方式、8种不予奖励情形及奖励领取方式等。《办法》提出,各级工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强化宣传引导、教育监督,充分调动一线员工参与事故隐患排查和举报主动性、积极性。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安全生产举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