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律师】未系安全带的乘客交通事故中受伤,是否需担责? 法院:未系安全带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自身损害结果的扩大,应担责

交通事故中乘坐网约车的后排乘客未系安全带,需要对自身受伤承担责任吗?近日,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系列案。2024年6月某日,高某等6人乘坐网约车去往外地。当日4时,该网约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时,因雨天行车未降低车速而追尾前方货车,造成车辆受损以及高某等6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

交通事故中乘坐网约车的后排乘客未系安全带,需要对自身受伤承担责任吗?近日,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系列案。


2024年6月某日,高某等6人乘坐网约车去往外地。当日4时,该网约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时,因雨天行车未降低车速而追尾前方货车,造成车辆受损以及高某等6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


后经交管部门认定,网约车司机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张某负次要责任,高某等6人无责任。事发时,高某坐在网约车副驾驶位置,系有安全带;其余5人坐在后排,均未系安全带,其中有一人被甩出车外,左手臂断离。


案涉网约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座位险等。案涉货车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险。


事发后,高某等6人将赵某、网约车挂靠公司、张某及案涉两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等6人的损失应当先由案涉货车所投保的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按各方责任划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虽然后排乘客未系安全带的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交管部门也未认定其承担事故责任,但若系有安全带,可以减轻损害后果,其未系安全带的行为增加了自身的危险,客观上也造成了自身损害结果的扩大。未系安全带的5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承担10%的责任,剩余损失由赵某、张某按照事故主次责任均分别承担65%、25%的赔偿责任;系有安全带的高某无需对自身损失承担责任,其损失由赵某、张某按照事故主次责任分别承担70%、30%的赔偿责任。赵某应承担的责任先由承保座位险的甲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代为赔付,超出部分由赵某和网约车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目前,副驾驶位系安全带已成为较为普遍的认知,但是许多人对坐在后排是否要系安全带存在错误认识,认为无需系安全带。安全带等于生命带,不论前后排,均要系安全带。大量数据显示,规范使用安全带,可大大减轻损伤程度及降低事故死亡率。


从法律层面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其中,“乘坐人员”就包含前后排所有座位的人员。


在此提醒,无论是从遵守法律规定,还是从保护自身安全的角度来说,出行时无论坐前排还是后排,均要系好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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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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