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林员私设“电网陷阱”捕猎野生动物 一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刑罚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护林员本应尽职尽责地保护野生动物,却背离职责要求,精心布设“电网陷阱”,长期监守自盗,多次猎杀野生动物,或宰杀供自己食用,或处理后售卖牟利。近日,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王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生态价值损失2480…
护林员本应尽职尽责地保护野生动物,却背离职责要求,精心布设“电网陷阱”,长期监守自盗,多次猎杀野生动物,或宰杀供自己食用,或处理后售卖牟利。近日,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王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生态价值损失24800元。
王某家住偏僻农村,屋后就是大片山林。2024年初,身为护林员的他竟然动了“靠山吃山”的歪心思,从网上买了两台俗称“电猫”的逆变器,准备在山林里架设电网捕猎野生动物。随后他在自家屋后和其三位亲族兄弟屋后的山林中,自南向北架设了980米长的铁丝网,采取通电后动物触碰铁丝产生瞬间高压电致死野生动物的方法捕猎野生动物。
在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王某利用这个“电网陷阱”猎捕野猪10头、麂子5只。王某把这些野生动物处理后,一部分留着自家食用,一部分拿去卖钱,共获利6300元。
2025年3月,王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所作所为。在侦查中,民警在王某家冰柜里查获了一块十余公斤的野生动物肢体。经相关部门认定,王某猎捕的野生动物总价值达24800元。
检察机关以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王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狩猎法规及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破坏了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蔡蕾 谭元贵 胡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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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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