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五人非法采矿案
矿产资源是国家所有的不可再生资源。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不仅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矿业健康发展,也极易破坏生态环境。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同时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判处盗采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基本案情】2022年5月…
矿产资源是国家所有的不可再生资源。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不仅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矿业健康发展,也极易破坏生态环境。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同时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判处盗采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
【基本案情】2022年5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某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伙同被告人喻某某、孙某一、郝某某、孙某二非法采挖地下土石混料,现场加工后对外销售,因非法采挖现场形成采坑。经鉴定,采坑面积为9985.1平方米,采出资源量为5.14万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郝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郝某某、孙某一、孙某二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3万元不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191.13万元(已缴纳)。一审判决作出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非法采挖矿产资源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本案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追缴违法所得,以司法强制力落实矿产国家所有制度,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同时充分发挥环资审判“三合一”制度优势,落实“惩治与修复并重”的司法理念,判决被告人承担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实现“刑事打击+生态修复”一体推进。判决作出后,所有款项均已缴纳到位,确保后续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得以顺利进行,助力区域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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