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物科技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固体废物治理对于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感、国家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全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5-2027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等联合印发了《河南省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5-2027年)》。人民法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固体废物治理对于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感、国家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全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5-2027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等联合印发了《河南省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5-2027年)》。人民法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实现“刑事打击+民事追偿”全方位追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任某生物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为节省公司开支,与被告人肖某商议,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无废水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将生产中产生的废水交由其处理,并指使公司员工常某负责具体对接灌装废水等事宜。王某不定期拉走废水采取隐蔽方式排放、倾倒至城市下水管网、路边排水渠等环境敏感区域。被告人宋某伙同肖某、王某购买洒水车,参与违法排放、倾倒废水,并收取肖某转账的“处置费”。经查,上述5被告人共计非法排放、倾倒废水1280余吨。经鉴定,被倾倒废水中含有二氯乙烷,具有致癌性,属于危险废物。本案非法倾倒废水行为造成的土壤、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价值经鉴定共计225.82万元。
【裁判结果】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生物科技公司及被告人刘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达1280余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惩处并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刘某、肖某、王某等3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常某、宋某等2人有期徒刑二到三年,宣告缓刑,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至7000元不等;同时判令某生物科技公司及5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25.82万元,相关退缴款项及扣押车辆变现款用于支付上述赔偿费用。一审判决作出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系因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引发的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依法惩治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犯罪行为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与公众健康、推动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的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环境危害性突出,既涉及单位犯罪,又包含多人共同犯罪,兼具刑事追责与公益赔偿等多重典型特征。本案坚持“惩罚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将刑事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步审理、一并裁判,确保损害赔偿落到实处,真正贯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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