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检察院诉某文旅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不可移动文物作为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与人文遗迹,承载着地域历史文脉与人文生态价值。某山陕会馆系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存在保护不到位的情形。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推动历史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基本案情】某地山陕会馆始建于1727年,2021年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
不可移动文物作为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与人文遗迹,承载着地域历史文脉与人文生态价值。某山陕会馆系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存在保护不到位的情形。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推动历史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
【基本案情】某地山陕会馆始建于1727年,2021年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25年,某市检察院发现某地山陕会馆存在屋面漏雨、墙体坍塌、开裂,部分梁架裂缝、断裂等问题,向某文旅局发出检察建议书。某文旅局采取了临时措施,但并未开展实质性修缮工作。后某市检察院认为某文旅局并未采取实质有效措施,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某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文旅局作为某市文物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负有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在某市检察院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诉讼后,某文旅局虽然对房顶、大梁等进行了临时除险加固,但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某地山陕会馆潜在的开裂、断裂、坍塌等安全风险依然存在,需要进行实质性修缮,某文旅局应继续履行监管职责。考虑到某地山陕会馆旧址修缮资金尚未到位,酌定履行期限以一年为宜。判决某文旅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按照豫文物审批(2025)169号批复的要求修缮,确保文物安全。一审判决作出后,某文旅局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系因行政机关文物保护职责履职不到位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明确行政机关的文物保护职责不仅包含程序性的方案报批,更包含对文物本体安全的实质性监管与风险防控,需以“有效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文物价值不可逆损害”为履职核心标准,倒逼行政机关从“形式履职”向“实质履职”转变。判决作出后,某文旅局使用自有资金加强维护,同时申请省级专项资金,目前项目修缮规划已经通过,待资金到位后进行全面彻底修缮。本案裁判既认可了临时加固措施的合规性,又为后续合规修缮争取了时间,明确了产权、使用单位的监测义务与行政机关的持续监管责任,助力破解基层文物保护中“重申报、轻管理”“重立项、轻实施”的管理痛点,为地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司法引领。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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