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提供屏蔽网上负面信息服务 两单位五人获刑

随着互联网深度融入社会生活,网络信息已成为公众表达诉求、实施监督的重要渠道。然而,部分市场主体为掩盖负面信息,竟通过技术手段有偿屏蔽网络搜索结果,这种行为实则已触犯刑法。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涉案两家公司及五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屏蔽”信息服务,扰乱…

 随着互联网深度融入社会生活,网络信息已成为公众表达诉求、实施监督的重要渠道。然而,部分市场主体为掩盖负面信息,竟通过技术手段有偿屏蔽网络搜索结果,这种行为实则已触犯刑法。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涉案两家公司及五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屏蔽”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均被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相应刑罚,涉案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王某作为两家涉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安排员工周某对接有“负面信息处理”需求的客户。接到需求后,周某联络某网站员工杨某,再由杨某对接研发工程师石某、田某,三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技术手段将客户指定的网络链接在搜索平台进行“屏蔽”,使相关信息无法在搜索结果中呈现。

  经查,两家公司非法经营数额达千万元以上,其中杨某、石某、田某三人从中分得“技术服务费”数百万元。案发后,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保证金。

  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抗辩,认为“屏蔽”不等于“删除”,相关信息仍存在于互联网,且180天后可能自动恢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删除信息服务”性质不同,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屏蔽”与“删除”虽在技术手段上存在差异,但行为目的、社会效果及危害性高度一致。网络信息的核心价值在于时效性,在长达半年的“黄金传播期”内被屏蔽,即便后期恢复,也已丧失传播意义,实质阻断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与“删除”行为的危害后果并无二致。司法解释中的“删除”既包括物理性彻底移除,也涵盖功能性无法检索,屏蔽行为属于典型的功能性删除,符合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围。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涉案两家公司判处罚金,对王某等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六个月,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涉案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洁 刘逸梅)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合法的信息交流与监督是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本案判决既依法保护了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网络信息服务的法律边界,为互联网时代各类“技术擦边球”行为敲响警钟。

  有偿屏蔽网络信息,无论手段是直接删除还是技术屏蔽,只要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提供阻碍网络信息正常传播的服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即构成非法经营罪。企业或个人若遭遇网络侵权,应通过平台投诉、民事诉讼、行政举报等合法途径维权,切勿寻求有偿屏蔽等灰色服务,否则,可能从“受害者”沦为“违法者”。网络平台及从业人员应严守数据安全和信息服务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非法利益。技术创新从来不是违法犯罪的“避风港”,任何试图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洁 刘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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